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强社会主义建设,不断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民生问题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在司法过程中关注民生,正是司法工作在新的历史时期应当做出的必然回应,正是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奋斗目标而对司法提出的基本要求。民生司法要求法院思考的问题很多,特别是法官思维的更新和转变尤其重要,因为法官思维的质量关系到司法公正的问题,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而这不仅仅是法官个人的素质问题。
一、关注民生,切实体现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
(一)关注民生,了解民生
我们常说的“群众利益无小事”,就是对民生最简单的表述。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各阶层的利益需求呈多元化且日益冲突,民生问题作为一个主要社会矛盾日渐突出,人民群众对法院解决纠纷的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和新的期待。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努力实现人民民主不断扩大的新要求”,人民法院如何实现新时期人民群众对于民主的新要求,其具体表现为: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简言之就是切实做到“民生司法”,在司法中彰显人文关怀,深入群众生活,从群众期盼的地方做起,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用实际行动提高司法公信力。
从具体工作来说,这就要求我们要妥善、切实解决好司法中涉及民生的案件,将民生落到实处,将司法的公平、公正落到实处,假若我们仅仅把关注民生说在嘴上,而不落实到行动上,是不可能洞察民情、知晓民意的,也就不可能维护好民权。所以,我们只有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多了解老百姓的想法,多倾听老百姓的声音,多琢磨老百姓的事怎么办,结合我们的工作实际,力所能及地为老百姓办些实事,做些好事。结合现在正在开展的“两学一做”“学转促”等各项活动,要把人民群众请进法院、感受法院、了解法院,同时我们还要安排法官干警们走出法院、走进基层、走进群众,这样才能取得老百姓对我们的信任,提高法院公信力,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
(二)化解矛盾,司法为民
群众有了矛盾纠纷,自己解决不了的,就会找政府,找相关部门寻求帮助,仍解决不了的,也就只能找法院。到法院来,说明老百姓相信我们,相信法庭是讲理的场所,相信他们的问题能在这里得到公正的解决。对老百姓的诉求,就算是鸡毛蒜皮的事,我们也要认真对待,耐心疏导,用心化解,使老百姓切实感受到我们法官干警在真心实意为他们排忧解难,让他们最真实的感受公平、公正,这样才能全力维护好社会和谐稳定。
“公正司法”历来都是法院工作的关键词,主要指司法活动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公正司法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所以推进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司法民生的重要任务,要切实依法受理和审理好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各类案件。在当前,审判工作根据我县实际要切实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要牢固树立打击与保障并重理念,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涉及民生方面的刑事犯罪,重点抓好量刑规范化和做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调查与控制工作,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是要审理好涉及民生的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劳动权益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权属侵权以及合同纠纷等案件,平等地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序的社会环境;三是要审理好涉及民生的行政案件,工作中要注重与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联系及沟通衔接,努力使行政纠纷以和解的方式化解,力促官民和谐;四是要全力做好执行工作。执行工作注重内外衔接机制建设,对内坚持“立、审、执”协调配合;对外建立完善相关配合机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多形式提供交流平台,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对接,有效整合各类信息和资源,形成法院内外解决执行难的合力,努力破解“执行难”问题,逐步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
(三)司法便民,民生司法。
便民利民是司法关注民生的重要体现。大凡到法院打官司的人,都不希望打成马拉松官司,总是希望时间短一些,麻烦少一些,换做我们去办事,也是希望顺一些,快一点,所以,在办案中,我们要更加重视高质高效和便民利民,对涉及有关民生的案件,诸如“三农”问题、下岗职工、劳动合同、拖欠民工工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各类弱势群体的民商事案件的审理中,要充分发挥快捷、便民、高效的优势,以“调字当头,快解民忧”,以当事人付出最小的代价、法院付出最小的诉讼成本实现案结事了。
对此,我们应该结合实际情况,一是让法官下基层——用人文精神,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二是让法律进村镇——从根源上预防和减少各种社会矛盾的发生;三是用活小额速裁——有效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快审快结。就现在已经开展或正在开展的几项工作,例如大调解工作、巡回审理、减缓免诉讼费、执行救助、小额速裁等工作,就是落实高效快捷,便民利民的具体体现,我们要把这些工作做扎实,让老百姓实实在在感受到法院司法的人民性。
(四)创新举措,司法为民。
十八大报告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具体指标便是“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近年来,人民法院将关注民生与服务大局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大方向,重点突出“能动司法”和“和谐司法”,其核心就是“民生司法”。我们要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作为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的切入点、着力点,深入探索,广泛实践。这就要求我们要有创新思维。如何创新,首先就要得改变思维定式,要解决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得过且过的问题;其次,要有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要在怎样更好地为民司法、为民服务上多研究、多思考,多推出一些好办法、好措施,用真情温暖民心,用真诚赢得信任,把司法为民的宗旨自觉地贯彻到审判执行工作的全过程。所以要结合实际,以实现民生司法为着力点,努力构建服务民生的工作新机制:
一是构建诉权保障工作机制。正确处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的关系。要从倾听、告知、释明三个环节规范司法行为,履行司法职责;以倾听的艺术、体抚的情怀、到位的解释,增强司法的亲和力、感召力。
二是构建诉讼行为引导工作机制。正确处理司法的被动性与能动性、司法管理与司法服务的关系。要求人民法院和法官要寓司法能动于司法中立之中,采取释明、指导、引领等方式,实现对当事人诉权由形式上的维护发展到实质上的保障,促使当事人对诉权的行使从自发、盲目转变为自觉、理性。
三是构建诉审协调互动工作机制。要把握好法官对法庭的诉讼管理职权与当事人自主行使诉权的平衡,庭审过程中,法官既要被动地倾听,充分调动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所具有的积极性;又要能动地提示和引导,把握诉讼重心,控制诉讼进程,推动诉讼按照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案结事了的方向发展。
四是构建司法行为监督制约机制。着力推进司法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司法公开各项制度,自觉接受内部和外部监督,构筑法院内部分权制衡的管理制度,规范司法权的正确行使,人民法院和法官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正确处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接受监督的关系,做到常修司法为民之德,常怀律己护法之心,常思枉法裁判之害,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五是完善司法公开制度。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其具体标志之一就是: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等制度。要坚持司法公开的理念,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和民主性,抓好法院党务、政务、审务公开工作,善察民声、善体民意、善纳民智,让更多的群众因接近司法、参与司法、了解司法,而更加理解和支持司法,增强司法的公信力,使人民法院成为最公正、最文明、最讲理的地方
二、在司法为民问题上存在的问题:
应当说,法院系统一直致力于以“人民”为核心的理念教育,从“司法为民”到“民生司法”,一脉相承的是对人民最直接最现实利益的关切,始终不变的是关注民生权利和利益的救济。而以司法手段保障民生权益,需有一个隐含的前提,司法具有公信力,反过来说,只有在司法的过程中充分关注民生,切实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司法的公信力也才能提升。因此,民生司法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现实进路,具有公信力的司法才能切实保障民生,二者存在密切的联系。总体来说,我国不是会发生影响社会公信力的案件,个人认为,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缺乏对法律的信任基础。
毋庸讳言,自清末修律以来,我们整个法律制度几乎是移植过来的,甚至带有工具色彩。我们建立起来的整个法律制度并不能天然地从传统文化中汲取养分,更没有内化为普通民众甚至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自发自愿。法律制度可以移植,但法律制度赖以生存的文化土壤却无法移植。这也就造成了广大民众对移植而来的法律制度缺乏文化认同,更遑论对司法的性质及规律性的认同。
(二)对司法的过高期许
司法是解决社会问题的途径之一,并且应是最终的解决手段,但不是唯一的解决途径。党和政府对司法作用的无限期待,导致可能蜂拥到党政机构门口“闹事的”转到了法院门口。另一方面,普遍民众不再满足于秩序与安全的基本要求,进而要求对公共权力进行必要的约束,并寄望于通过法律对社会转型期的各种矛盾予以调处,而司法的现实处境使其常感力不从心。
(三)法院机关自身的原因
在探寻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时,我们应当,也必须着重关注自身造成司法公正性饱受质疑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条主义,机械执法。法条主义所强调的法律理性未深入人心并为法律职业人所共同遵奉,而法条主义僵化、机械的缺陷却在司法实践中显露无余。另一方面,将法律与道德截然分开,使法律失缺正当性基础,缺少了对特定时空道德感受的正面回应。如未按照法律要求办理收养手续,遂判决弃婴归其亲身父母抚养一案,无视人类情感和人类责任,机械地照搬法条致普通民众在情感上难以接受。
2、法官的司法能力有待提高。一是业务素质,二是社会生活经验,二者相辅相成。法律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知识更新的速度极快,提高准入“门槛”并不能一劳永逸地提升法官群体的业务素质。另一方面,法官应是“入世”的,其应洞察人情世故,以一种积极的心态去理解生活,融入生活。美国著名的大法官霍姆斯曾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此处所指的司法经验就包括社会生活经验。试想刚跨出校门的学子怎么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3、司法不廉洁。现实中,极少数法官人格丧失,行为不端,吃拿卡要,故意拖延,枉法裁判,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再加上当事人不恰当地渲染和扩大,又迎合了窥伺阴暗的社会心理,哪怕是极少数的法官不廉洁也会形成普通民众对司法的错误共识,实为“一粒老鼠屎搅坏了一锅汤”,对司法公信力的培育为祸尤烈。
4、执行难。在我国,执行决定权和实施权均属于法院,判断的权能与行动的权能集于一身,造成了法院自证司法公信力有无及大小的困境。但是,判断的权能如欲有效地转化为行动的权能,需要配套的相应制度条件,仅凭现阶段法院的自身力量,显然无法恪尽此责。
进而言之,“民意”对司法公信力也会形成冲击。严格说来,法律就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司法对于“民意”的回应就是忠实地执行法律,实际上,对“民意”的迁就只能让民众觉得法律更没“准”,“爱哭的孩子有奶吃”嘛!这在“信访”问题的处理上表现得尤为突出。
三、服务民生,为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党和政府与普通民众两方面共同的迫切需要,是民生司法的应有要求。受学识所限,对于法律本土化、政治体制改革等系统性的宏大命题,我无从论起,只能是立足于法院存在的问题,立足于实际,从民生司法的角度,就提升司法公信力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首先,司法应当关注民生。一方面,在司法过程中关注民生,核心就是权利救济,就是对民生权利和利益的救济。“民生”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未确定,随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其与个人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物质生活条件密不可分,还包括满足精神利益需求层面的内容。当下,司法应着重关注的民生问题,就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用法律的语言表达,就是要切实保障普通民众的受教育权、就业权、劳动报酬权、健康权、物质帮助权、安全保障权及物权,对受侵害的权利和利益要及时予以救济。另一方面,规范性、普遍性以及稳定性是法律的固有属性或特性,然而,这些特性或者属性在形成法律优势的同时,也为法律之治预设了天然的缺失与局限。为克服法条主义所带来的僵化和机械问题,法官在处理具体纠纷时应当关注当下,对个别性主体、特殊情境,以及差异化的事实等场域下的公平正义诉求予以必要关注,尊重特定时空普通民众的常识、常情、常理,使司法成为充满创造性的高度智慧化的活动,而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
其次,司法必须贴近民众。客观地说,世异时移,深入田间地头走访调查,了解左邻右舍的看法,询问同村或同单位人员对当事人人品、一贯表现的认识,征询基层组织的意见等等,这样的工作方法要想在所有案件中完全照搬已几乎不可能。但是,传统老民事精神那忠于职守、任劳任怨、依靠群众、调查研究、深入实际、化解纠纷、心系百姓、为民解忧的实质内涵仍有强大的生命力,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其依然具有据以形成并生长的民间土壤。一个基本的事实是,普通民众,哪怕是城市居民,他也希望法官到实地了解情况,并且将之视为工作作风扎实,真正为老百姓办事,司法贴近民众还是一种挽回民心的工作态度。从法官的工作态度入手,拉近司法与百姓的距离,让普通民众愿意亲近司法,从社会最小的单元着眼,让普通民众了解司法,以点带面,层层浸染,慢慢培育,或许,才是最实在的出路。其以点带面的效应是明显的。
再有,不要人为制造司法与普通民众之间的隔阂。司法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随着历史的演进,逐渐发展起一整套自成体系的制度、规则和术语,这对于保障公正,减少歧义,明晰概念具有重要作用,但也因此使非法律专业的普通民众难以弄明白、搞清楚,从而产生隔膜。如果再刻意地发明新词、创设术语,人为地抬高门槛,设置制度障碍,必将使普通民众与司法之间的隔阂进一步加大,更不理解司法,更何谈认同。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展民生司法的经验,一是积极助推社会发展。坚持多元化解纠纷,继续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引导公众增强诚信意识,推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二是积极保障民生发展。继续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成效,最大限度减轻群众讼累,让司法的真情更加温暖民心,深入开展当事人回访制度,增进司法与涉诉群众的感情。三是着力深化审判管理。细化庭长、审判员、书记员的定位管理职责,建立法官业绩记录评价体系,充分利用评价结果,严格兑现奖惩,实现专业管理与自主管理的良性互动。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为民司法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如何做好为民司法,我们必须严格依法办案、严格依职办事,自觉把为民纳入法治轨道,以严格执法办案体现公平正义,以公平正义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因此我们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调节经济社会关系,全面提升服务水平,把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崔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