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华蓥山广能集团嘉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在执行时,作为国企的被执行人却以无现金为由拒绝履行,更是向申请人开出霸王条件促其结案,以多月之后才能兑现的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案款本金,并要求申请人放弃法院判定的利息,同时还要申请人支付案件诉讼费和执行费。
“执行大会战”中,华蓥法院多位执行法官前往四川华蓥山广能集团嘉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并强制清查其公司财务,尽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工作人员以工作程序及请示领导为由拖延该院办案,但最终迫于法律威严接受调查。通过核查公司往来账目及相关财务文件,发现其公司在该院生效调解书生效之后至今为止都有足够的履行能力。针对这种有履行能力而拖延履行的行为,执行法官当场对该公司宣读10万元罚款,并传唤其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第二日前往法院接受询问。(樊思李、王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