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裁定没有异议,不向中级人民申请复议。”陈某说。四川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定生效了。8月30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予以划拨,一变更被执行人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2012年,广安市前锋区王某向同村同组的胡某借款,约定的还款时间到期后,王某拒绝偿还。胡某遂起诉至前锋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但王某仍不按照调解书履行义务。胡某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王某在胡某申请执行前就因车祸意外死亡。胡某以王某死亡时,其妻陈某有大额银行存款为由,申请变更陈某为本案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依据胡某提供的线索,发现在王某身故那天,陈某的某银行的存款余额为2万余元。身故第三天,又存二万元。陈某继承了王某的遗产,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本案的清偿责任。执行法院依法变更王某之妻陈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并依胡某申请冻结了陈某的银行存款。
陈某称,王某所借的为赌债,不应该偿还。又称在七八年前就已经离婚,王某离婚后所借债务,也不应该由她来还。离婚后房屋是归儿子所有。执行法官耐心给陈某解释,关于赌债,要有证据,现在调解书早已生效,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执行。既然是儿子继承了房产,也可以变更其儿子为本案被执行人。对变更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后执行法官严厉指出,如果虚构事实阻扰执行,要依法惩处。在王某因车祸身故后,你和你儿子是得到赔偿款的。难道离婚七八年的前夫身故,你还能得到赔偿款吗?陈某无言以对,最后写下书面承诺,放弃了复议权。该案得以顺利执结。(游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