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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岳池法院判决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更新时间:2017-09-20 12:27:23点击次数:7875次字号:T|T


      近日,岳池法院立案庭判决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纠纷,被告黄某被判赔偿原告胡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4万余元。

       原告胡某系广安市某公司员工,在广安市富源街某门市工作,其工作的地方相距不远就是黄某经营美团外卖门市。黄某为了进出门市方便,就在其租赁的门市外部分人行道上修筑了用于车辆进出的斜坡,2016年11月7日,原告胡某步行途经黄某门市外的阶沿,由于阶沿前面有车辆,不能通行,胡某想从阶沿下到人行道,在从黄某门市前的斜坡下坡的过程中摔倒受伤。随后,胡某入院治疗,广安区福源医院诊断为左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头皮血肿,前后花去医疗费一万多元。胡某认为自己摔倒是因为黄某在门市外修筑了斜坡,自己的损失应当由黄某赔偿,黄某认为胡某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两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在多次协商及基层调解介入无果后,胡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7万多元。

       法庭上,双方就各自的责任等问题发生了很大分歧,黄某认为胡某作为一个成年人,自己应当注意自身安全,胡某的受伤主要是因为她自己没有注意。而胡某坚持认为人行道是公共道路,黄某无权在公共道路上修筑斜坡,如果不是因为黄某修筑的斜坡自己也不会受伤。


       法官认真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详细的审理查明。在查明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法官认为原告作为成年人,常经过事发路段,对该路段的情况比较熟习,明知该处修筑有一个斜坡,走斜坡有危险,仍忽视自身安全,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原告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擅自占用部分公共人行道,没有防滑等警示标志的安全防范措施,容易引发安全隐患,应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胡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4万余元。(岳池法院  李静  粟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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