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是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社会稳定的有效方法,是提高案件审结力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案件通过调解方式结案不仅可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还能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减轻执行压力等。近日,由新疆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某建筑安装公司与昂某、朱某、马某等六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得以成功调解,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使双方多年的积怨得以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3年,某建筑安装公司承建哈密某建设工程,昂某作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负责购买建设工程所需的红砖、模板等建筑材料,之后昂某以该建筑安装公司的名义与朱某、马某等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加盖该建筑公司的公章,朱某、马某等按照约定向施工工地供应了建筑材料后向该建筑安装公司主张货款,该建筑安装公司却以昂某未经授权为由拒绝支付货款,昂某则从此下落不明。双方为此多次发生纠纷,后朱某、马某等为索要货款将某建筑安装公司、昂某以及工程发包人等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本案经一审审理后,某建筑安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哈密中院提起上诉。在庭审时双方对昂某的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某建筑安装公司是否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为了能够彻底解决双方纠纷,化解矛盾,庭审后,主审法官多次与双方联系,分头劝说,采用背靠背的形式耐心施法,通过某建筑安装公司联系到昂某,最终昂某同意支付朱某、马某等货款,同时由某建筑安装公司提供担保,各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的同时双方四年的积怨也得以化解。
近年来,哈密中院一直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把调解工作作为司法为民、利民、便民的有效途径,通过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此次六起案件的成功调解,也说明了只有重视调解工作,加大调解力度,才能有效提升案件调解率,从根本上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息诉止争,真正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