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执行干警与申请执行人完善手续时的情景。)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吕中蜀)近日,四川邻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在县城邻水经开区附近扣押了被执行人刘某的东风旧车一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未按卸货地点卸货损坏高压气管
据了解,邻水县某煤业有限公司经营开采、生产、销售原煤。鲁某某与该煤业有限公司建立了坑木买卖业务关系。刘某驾驶自己的车辆从事为鲁某某运输坑木业务,双方约定按每吨100元价格计算运费,过路费、油费由驾驶员自行负责。2012年12月1日晚20时左右,刘某驾驶自己的载重汽车与鲁某某一起运坑木至邻水县某煤业有限公司。该煤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吴某某收货后,鲁某某告诉了刘某卸货地点,并指出先将货车掉头后再卸货。刘某驾车掉头时未按照指定的地点卸货,却将运载的坑木约10.5吨全部倾卸在堆放该煤业有限公司新购买的高压气管的地方,造成高压气管大量被损坏。为此,该煤业有限公司与运货驾驶员刘某产生纠纷,并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被损坏的高压气管共计107根,每根长6米。经邻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受损标的物价格31030元。该煤业有限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1000元。
法院审理判决运货驾驶员担全责
邻水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13年5月2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邻水县某煤业有限公司购买的高压气管,属合法取得的财产,并且该煤业有限公司在矿区内安装了照明设施,并长期安排有昼夜值班人员,对此案不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运货驾驶员刘某在运输坑木卸货时,未按照指定地点卸货,存在主观过错,造成邻水县某煤业有限公司财产受到损坏的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刘某与鲁某某之间形成的是运输合同关系,不是雇佣关系,鲁某某在本案中尽到了告知义务,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由运货驾驶员刘某赔偿邻水县某煤业有限公司被损坏的高压气管折价款、鉴定费共计3203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的290元。货驾驶员刘某上诉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经审理维持原判 。
执行法官寻找被执行人线索查扣汽车
法律文书生效后,刘某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于是,邻水县某煤业有限公司到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执行局受理后,干警立即开展相关工作。开始,执行干警与被执行人刘某取得联系,但刘某总是躲躲闪闪,玩起了“躲猫猫”,又与被执行人之父,也无法联系。之后,刘某把自己的车辆停在邻水县城某修理厂附近,并外出务工,执行干警根本无法联系。庚即,执行干警到银行查刘某银行账户,没有存款。后来,通过知情人士了解到:刘某的货车停在邻水县城某修理厂附近,于是,12月18日,执行局干警黄光明等赶到县城某修理厂附近,经确认,其中一辆就是刘某的货车。查看该车辆情况后,与执行申请人完善相关手续,交与申请人邻水县某煤业有限公司保管,这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