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上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院长王栋担任审判长,与2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法院,这次大陪审制合议庭又进行了哪些探索呢?
专用卷宗材料和问题清单,帮助人民陪审员理清思路
“案件从诉状来看,非常简单,就是原告贾先生与被告河南某建设公司、及公司员工被告陈某某签订《供货合同》,约定被告从贾先生处购买模板,但被告未付货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纠纷。但实际上这个案件涉及到建筑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我们决定适用大陪审制合议庭模式进行审理,既保证审判的公正公开,也确保民事审判‘知民声’、‘合民意’”,副院长刘锋说。
庭前,合议庭从人民陪审员信息库中随机抽取了4名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
为保证参审效果,合议庭召开了庭前会议,审判长向人民陪审员做了简要的案情介绍、告知相关程序性事项,并向人民陪审员提供了人民陪审员专用卷宗材料、问题清单以及认定事实所需的法律条文,让人民陪审员做到心中有数。
鼓励人民陪审员大胆发问,查清事实
庭审过程中,审判长首先要求争讼各方诉讼参与人进行宣誓,以保证诉讼行为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在随后进行的法庭调查环节中,原、被告围绕案件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原告认为,自己于2015年4月14日与被告陈某某签订的《供货合同》,被告公司应当知晓合同并与原告进行过核实。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陈某某的行为就是职务行为,因此所欠70万元货款应当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陈某某对此予以认可。但被告公司认为,本案买卖合同行为系被告陈某某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应由其个人独自承担。
人民陪审员专心倾听、认真记录,并围绕“被告陈某某签订合同是否属于个人行为”这个焦点进行了详细的发问。“你们双方签订《供货合同》时,并没有加盖被告河南某建设公司的印章,原告你是否提过质疑?”“你知道被告陈某某与被告河南某建设公司是什么关系吗?”“除了被告陈某某外,原告你是否还与被告河南某建设公司的其他人员有业务往来?”……
整个审理过程,4名人民陪审员精准发问,积极参与案件事实部分的调查审理。
在法庭辩论阶段,争讼各方当事人进行了激烈的争辩。被告陈某某认为,目前涉案工程没有进行决算,无法向原告进行清偿,因此应由公司承担对原告的付款责任。被告河南某建设公司则辩称,被告陈某某与原告签订的《供货合同》公司并不知情,该行为属于陈某某的个人行为,因此公司不应承担对原告的付款责任。原告始终坚持认为付款责任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3个多小时的庭审结束后,合议庭进行了合议,4名人民陪审员围绕事实认定问题充分发表了合议意见,但由于合议意见在证据证明力的强弱比较方面出现较大争议,合议庭宣布不再当庭宣判。
庭审后,王栋院长表示:“院长回归审判台,是深入贯彻落实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审判职责回归的举措之一,也是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履行员额法官职责的具体体现。目前,我院院领导作为入额法官办案已达393件,今后,我院将进一步落实并完善院庭长办案长效机制,使院庭长更多地走进解决疑难复杂案件审理的法庭,让院庭长办案成为应有的常态。同时,我院作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法院,也将继续积极探索、大胆实践,认真贯彻落实改革试点要求,在影响重大、关乎民情、涉及民意的案件中广泛采用大陪审制合议庭模式审理案件,架起司法和民意的桥梁,确保人民群众有效参与司法、监督司法,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穆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