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在线 >> 返回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法治在线 > 正文

职务行为发生事故 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更新时间:2017-11-02 17:03:02点击次数:8054次字号:T|T


        因履行职务行为发生交通事故,是由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承担责任还是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近日,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交通事故引起纠纷的案件。

        去年年底,张甲因驾驶机动车在遇有雾天等气象条件时观察不力,在道路不明的情况下未减速行驶,致其车与赵乙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赵乙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大队认定,张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赵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赵乙要求张甲赔偿其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赵乙将张甲、张甲所属公司及张甲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张甲称此次事故系其履行职务造成的,故责任不应当由其承担。张甲所属公司在答辩中也承认张甲此次行为是职务行为,责任由公司承担,张甲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应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保险赔偿范围和超过保险赔偿范围的费用,由当事人按照在此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承担。因张甲系张甲所属公司的员工,该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系张甲履行职务中发生,故张甲承担责任部分由张甲所属公司承担,张甲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最后判决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和超过保险赔偿范围的费用,由赵乙及张甲所属公司按照在此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承担。各方当事人也表示认可。

        至此,这起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纠纷案件画上了句号。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甘媛媛



0
中国民生经济网 (编辑:)
关于我们 | 招贤纳士 | 法律顾问 | 本网声明 |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民生经济网为非盈利、公益性资讯类网站,所发布信息旨在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请读者自行判断、核实和参考。
若有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发布的图文及影像内容,敬请告知,以便及时安排撤稿和删除;
若信息发布十日内,本网站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该信息著作权人默认和支持本网站的公益性发布行为。


Copyright @ 2012-2088 版权所有
地址:成都市永兴巷15号 民生经济网 工业与信息化部备案号:蜀ICP备12001530号-3
主办:四川省民生研究会
爆料投稿:QQ2381208516 / 邮箱:zgmsjjxww@163.com 电话:13348900167
官方(新浪)微博(民生经济网 http://weibo.com/3949705932) 微信订阅号:zgmsjjw 民生经济网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