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罗丹)近日,华蓥市人民法院审结了首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案,申请人蒋其华、莫小莉系未成年人蒋程程(今年10岁)的爷爷、奶奶,被申请人李红系蒋程程的母亲。蒋程程的父亲蒋明与母亲李红于2010年离婚,离婚时协议蒋程程由蒋明抚养,李红一切不管,此后蒋程程一直跟随蒋明、蒋其华、莫小莉一起生活。2013年7月的一天,蒋明在外务工时遭遇不幸,因故去世。蒋其华、莫小莉认为蒋程程从小在自己身边生活,建立了深厚的感情,而李红从离婚后便未管过蒋程程,拒绝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伤害了小孩的身心健康,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李红对蒋程程的监护人资格。
华蓥市法院受理该案后,适用特别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李红不同意放弃监护权,愿意将蒋程程接到身边生活,蒋明去世后,李红前往蒋程程的学校看望过他,而蒋程程不知道今后跟随爷爷奶奶还是妈妈一起生活。还查明,目前蒋其华腿部患有疾病。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父母担任监护人比其他可能担任监护的人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更为有利。只有父母出现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而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情况下,其他有监护能力及监护资格的人才可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蒋程程为未成年人,蒋明系其生父,李红系其生母,蒋明死亡后,其母亲李红仍然是蒋程程的法定监护人。蒋明与李红离婚后至蒋明死亡期间,李红未履行监护义务,但李红未履行监护责任的原因是二人离婚时协议蒋程程由蒋明抚养。蒋明去世后,李红有悔改表现,前往学校看望蒋程程,且愿意将蒋程程接到其身边监护。本案二申请人无充分证据证实李红存在法律规定的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二申请人目前年龄均较大,且申请人蒋其华患病,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蒋程程身心健康出发,被监护人蒋程程仍由其母亲李红监护为宜,故据此不能撤销李红的监护人资格。(注:文中所列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