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因被拆迁而得到大额补偿,本来是一件好事,但是对于家住郑州市某村的唐老先生(化名)来说,却是件烦心事。因为拆迁安置房屋的问题唐老先生的两个继子女竟将自己告上了法庭。12月5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在该村拆迁指挥部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确认合同纠纷无效纠纷一案。
76岁的唐老先生与老伴儿王老太共有4个子女,大儿子唐新国(化名)、二儿子唐新民(化名)、大女儿唐新花(化名)是老伴儿王老太与前夫所生,小女儿唐新红(化名)是唐老先生与王老太所生。据唐老先生回忆,虽然三个孩子并不是自己亲生的,但他一直视为己出。转眼孩子们都各自成家,一大家子人也一直和睦相处。
2016年,因城市建设需要,唐老先生所居住的村子实施拆迁改造,但就拆迁安置房屋补偿问题他与几个子女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11月28日,经村里组织调解,唐老先生与子女签订《申请承诺书(二)》,协议载明“村民家庭选择按人口计算回迁面积,人均不超过110㎡,以唐老先生为户主一家共分得14人份,安置房屋面积共1540㎡。”
据被告唐老先生回忆,当天还签订了另外两份具体分配面积的协议,一份协议载明“唐老先生名下分配760㎡,二儿子唐新民名下分配8人份520㎡,大女儿唐新花名下分配3人份195㎡,小女儿唐新红名下分配65㎡。”另一份协议载明“唐老先生将自己名下的部分安置房及大女儿唐新花名下、小女儿唐新红名下的安置房共计390㎡分别卖给徐峰、宏杰、陈娟、周松四人,二儿子唐新民名下520㎡不变。”
随后拆迁指挥部依据以上三份协议,就唐老先生名下的宅基地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
但对于继父唐老先生的说法,大女儿和二儿子并不认可,他们认为自己的继父唐老先生无权处分家庭其他成员合法取得的安置房屋。今年9月14日,二儿子唐新民一家及大女儿唐新红一起将继父唐老先生、小妹唐新花以及徐峰等4名买房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唐老先生与4名买房人所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无效。
中原区法院民三庭法官黄健接到案件后,考虑到案件涉及当事人较多,原、被告共有14人,且都是同一村村民,为了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黄法官在将法庭搬到拆迁指挥部,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在法庭上,就安置房屋面积如何分配以及协议是否有效,双方当事人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原告方代理律师称,原告与被告唐老先生系继父母子女关系,根据婚姻法规定,继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义务。被告唐老先生作为户主签订了《申请承诺书(二)》,根据协议约定,该家庭成员14人份共取得1540㎡回迁安置房屋,每人分得面积110㎡。各原告依据家庭成员身份取得回迁安置房,合法有效,且已经通过承诺书确认,在未经各原告授权的情况下,被告签署协议将原属于原告唐新红的房屋转售他人,系无权处分。
并且唐新民表示出售协议上的签名并不是他本人所写,也没有授权其他人签署,因此协议应当无效。
被告唐老先生父女二人的代理律师则辩称,卖出大女儿唐新花和二女儿唐新红名下安置房是得到她们本人的认可,协议上也都有双方的签字,卖出的房屋面积内并未含有二儿子唐新民名下的安置房,因此不存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无效情形。
作为买房人的徐峰等4名被告则坚持认为,买卖房屋的协议,没有涉及唐家兄妹的利益,该协议得到了拆迁指挥部的认可,所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法庭宣布不再组织调解,何时宣判另行通知。
利益面前,演绎人间百态。近年来,随着城市拆迁步伐的加快、规模的扩大,各种利益纠纷不断凸显。主审法官黄健介绍,中原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因涉及拆迁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正在逐年上升。黄健法官希望广大村民不要只顾利益忘了亲情,针对因拆迁引发的家庭纠纷,当地村委会要注重调解,加大宣传教育,帮助村民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财富观。同时建议相关部门能签订更为具体的拆迁协议,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穆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