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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为保婚姻写下“保证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听律师如何解析

更新时间:2017-12-18 15:26:19点击次数:7843次字号:T|T


 

夫妻本应和和美美,携双手共患难。可是当今时代,婚外情、包小三、包少爷已经成为潮流,导致诸多的夫妻在心里上都缺乏安全感。再加之报纸、网络、电视报道夫妻因婚外情、家暴而家庭破裂等新闻屡屡出现,更加剧了不少夫妻要求对方写下婚内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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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连二接三的遇到了多起类似的法律咨询,都是因一方(多为男方)有婚外情、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情况下,为了挽回婚姻,以书面形式向对方认错,保证今后会“痛改前非”;并约定今后如再出现类似问题从而导致离婚的,财产都归对方所有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等等。


这种“保证书”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能否被法院采纳呢?


“如何判断一方写的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看保证书的内容是否有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法律强制性规定,还要判断保证书是否属于真实意思表示等;如果一方写的婚内保证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签字订立,签订的内容也不违法的话,那是有法律效力的,并不一定需要经过公证;当然如果双方愿意为这份保证书去进行公证的话,那肯定是更好的。”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解答说,“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双方婚内财产或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进行约定;第46条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因此,婚姻保证书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并不等于其一概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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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看约定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的条款如果内容明确,应当视为婚内的财产约定,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


其次对于离婚时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款,许小军律师认为其效力值得商榷,并非绝对有效或无效。理由为《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根据此条,若母亲没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三种情况,则哺乳期内的子女的抚养权归母亲所有,如有此三种情况则随父生活,此时则不能依据婚内保证书的依据来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此时这份保证书对于放弃子女抚养权的条款可能就是无效的。同时,该条第三款还允许夫妻双方对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自行协议解决,但是此时已经进入到了诉讼程序,人民法院会依职权对双方协议的结果进行审查,如果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协议的结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不予准许。因此,夫妻双方在诉讼前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保证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为人民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的一个参考因素。若夫妻双方都符合对于哺乳期后的子女的抚养条件的,婚内保证书的保证则是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由此可知,写一份婚内保证书并不是夫妻认为简单的事情,涉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对于法律规定不熟悉,导致写的婚内保证书超出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纠纷一旦爆发诉至法庭就变得很尴尬了。对此,许小军律师建议如果双方非要写婚内保证书,还是找专业的律师代写,这样风险性可能会少一些。(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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