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刘松 刘红梅)近日,四川武胜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男女同居出资购房,难定产权的案件。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据了解,罗某今年43岁,2011年底,由于赶时尚玩起了网络,不满足现有婚姻的她通过QQ聊天的方式认识了说话甜蜜、温柔体贴的同龄已婚男人唐某,二人闪电般地坠入爱河,不久便住在了一起,后双方各自离婚。在同居期间,双方购买了住房一套,由于购房时罗某还未与前夫离婚,所以购房人写的是唐某一个人的名字。罗某耗尽自己多年的积蓄和与前夫离婚时得到的一笔补偿款支付了购房首付款13万余元,之后双方共同还银行按揭款已数月。现双方关系淡化,矛盾渐多,到了分手的边缘。双方在多次协商不成后,唐某为侵占罗某的首付款,对罗某实施家庭暴力,强迫其亲笔写下所买房屋为唐某所有,与罗某无关的声明。罗某遂将唐某告上了法庭。
唐某在庭上辩称:自己与罗某只是偶尔在一起私会,并未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的生活,应属恋爱关系,不应认定为同居关系。购房合同上写的是自己的名字,所以该房屋属自己所有,与罗某无关。同时亲笔列举了三大页纸的关于与罗某认识至今为其买首饰、化妆品、衣服、美容、外出游玩、现金给付等支出明细,总计达18万余元。
双方围绕是否属同居关系、购房款的来源及房屋归属等争议焦点举证、质证,经过几轮辩论。最后,庭审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通过摆事实、讲法律,双方均意识到自己对感情过于儿戏,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各自作出了让步,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通过这次庭审,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处于恋爱关系的男女共同出资买房时最好约定权责,以免今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古人曰:“欲不可纵,志不可满,欲多则心散,心散则志衰,志衰则不达”。婚姻、购房是人生大事,切莫当成儿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