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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惹事故 法官耐心促调解

更新时间:2018-03-30 11:46:10点击次数:8856次字号:T|T



        近日,四川岳池县法院民三庭成功审结了一起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案。昔日同窗聚会,酒后却酿成了大祸。
        原告蒲某与八被告系同学关系,今年4月,蒲某提议召开同学会,八被告应邀参加。再相聚,大家情绪高涨,当晚觥筹交错、意犹未尽。凌晨3时许,四位同学自行离开,被告杨某搭载蒲某、陈某、吴某回家,就在杨某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岳池县白庙镇某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发生翻滚,车上四人不同程度受伤,本案原告蒲某经司法鉴定,构成一级伤残,护理依赖为完全护理依赖。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系酒后驾驶,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承办法官在办理此案时,考虑到原告蒲某主场赔偿的金额各被告根本无力承担,而原告与八被告又是同学关系,于是确定要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但本案被告人数较多,且多数人长期在外地,无法集中统一组织调解,承办法官便通过电话联系与各个当事人进行沟通,最终确定了一个开庭时间。
        开庭审理当日,除了查明案件事实和质证外,承办法官几度休庭努力尝试着调解,最终,原被告当庭达成如下协议:在杨某已经支付了医疗费34000元、鉴定费6200元后,各被告再支付给原告蒲某390000元。其中,酒后驾车的杨某支付330000元,同车的陈某、吴某各支付15000元,参加聚会的其他同学各支付7500元。

        法官警语:本案中,多方都有责任,杨某酒后驾车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聚会的同学明知杨某饮酒驾车也没有进行劝阻,存在一定过错,而乘车的同学明知杨某酒后驾后存在危险,仍选择乘坐杨某的机动车,没有提醒、劝阻,也存在过错。所以要规避此类的风险,最根本的方法还是广大驾驶人注意安全驾驶,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安全行车。( 邹明武 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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