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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法院行政案件开庭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又“出声”

更新时间:2018-04-17 10:39:52点击次数:8975次字号:T|T

         4月16日上午,郑州市中原区法院行政庭开庭审理一起不予受理决定及复议决定案件,被告郑州市人社局党组成员张德贵出庭应诉,并组织10余名工作人员到庭旁听。
         2017年9月,原告荐某向郑州市人社局投诉原郑州某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公司从1998年起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郑州市人社局受理后,经审查,认定荐某与原郑州某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0年1月20日前已经实际终止,根据相关规定,荐某投诉的内容已经超出受理时效。因此,出具了郑人社稽不受【2017】第6001号决定书。原告荐某对此不服,向河南省人社局申请复议无果后,将郑州市人社局、河南省人社局诉至中原区法院,要求撤销郑人社稽不受【2017】第6001号决定书,撤销豫人社复议【2017】第6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庭审过程中,原告与二被告分别围绕程序、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的争议焦点充分地进行举证、质证并发表辩论,郑州市人社局负责人当庭就原告提出的质疑进行直面回答、据法力辩,促进了行政机关与当事人的沟通,对法院了解案情、化解矛盾,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很好地教育了正在旁听庭审的人社局工作人员,促使他们在日常工作过程中要做到依法行政。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据了解,为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提升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的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增强对行政相对人诉讼权利的尊重和保障,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质效,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中原区法院专门制定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积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的落实,改变过去“民告官,不见官”的现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的法律意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而且可以充分了解行政相对人的诉求,对消除

冲突、化解行政争议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中原区法院将继续深入推进该制度的落实。(穆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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