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童曙明 王思淼)因修建高速公路房屋拆迁补偿问题,被告人7年多次进京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19次,被当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次,索要人民币130495元,社会影响恶劣。4月13日,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2018)鄂1124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依法作出:被告人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6295元,上缴国库。徐某某收到生效判决书后,服从判决,没有上诉。
检察院机关指控犯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徐某某,女,湖北省英山县人。被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向英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由院长汪峰、刑庭副庭长叶峭峰、人民陪审员朱启志组成合议庭,于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英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
检察院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的信访事项,于2011年被湖北省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众性事件领导小组作出“三级终结”认定后,其于2011年10月至2017年5月期间仍多次进京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19次,被英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次,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同时,被告人徐某某在北京非访期问,以不给钱就进京上访为由,向当地镇、村及信访局的接访人员提出索要钱财物要求,共计索要人民币130495元。社会影响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造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徐某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其理由是:1、被告人到北京上访,北京公安作出过若干训诚,《训诚书》内容仅为告知相关法律规定等事项,而被告人并没有任何过激行为,英山公安局仅依据北京公安作出的训诫对其行政拘留,现公诉机关又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明显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2、上访是《宪法》和《信访条例》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公民有上访的权利和自由,被告人上访没有任何过激行为,就算被告人在天安门、中南海、美国驻华大使馆前上访,也并没有违法,何况被告人上访的目的和动机不是为了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而是为了反映作为一名公民的诉求,故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3、公诉机关指控强拿硬要的款项,多为因房屋拆迁的补偿,仅有极少部分是路费补偿以及上访期间财物受到的损失,其每次领钱后,均出具了领条、收条和借条,不能认定被告人是强拿硬要,再者从公诉方指控的证据可以看出,被告人提出要去上访或者已经在上访,镇及村迫于信访维稳压力,出于息事宁人的目的而主动或被动多次给被告人钱,并不是因为害怕被告人,而是害怕其上级的批评和责罚,所以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4、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实施了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结果,即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要件。
法院开庭审理查明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修建武英高速公路期间,因征地需要拆迁被告人徐某某家原住房。经多次做工作,徐某某与武英高速公路英山段工程建设协调指挥部签订了拆迁协议,按武英高速公路英山段实物补偿分配方案中规定的补偿、补助标准,于2007年3月确定其拆迁房屋及建筑物补偿款为72823.5元,另外给予一次性补助8230元,合计81053.5元,武英高速指挥部于2007年将该款转入徐某某个人账户上,后来在当地村划拔了120平方米的还建住宅地,并为其办理了集体上地使用权证。
徐某某按协议领取补偿款后,便提出应按她要求的数额进行补偿,并不让拆其房子。2007年依法强制将其房屋拆除后,徐桂芳就开始多次到县、省、北京上访。被告人徐某某
上访的诉求是:修建武英高速公路拆迁安置费补偿不到位,其拆迁安置宅基地未落实;其上访造成的误工费应给予补偿30余万元。
针对被告人徐某某多次到北京上访的信访事项,英山县杨柳湾镇人民政府于2009年作出了书面答复:其拆迁补偿问题已经按武英高速拆迁补偿标准全部补偿到位;宅基地还建的问题,已经为其提供多处宅基地,供其选择,并将其中一处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关于
上访造成误工要求给予国家赔偿30余万元没有法律依据,纯属无理要求,不予支持。徐某某不服答复意见,提出复查。英山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10月做出复查意见,决定维持杨柳湾镇对徐某某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徐某某不服答复意见,提出复核。2009年12月,黄冈市人民政府复核后,决定维持英山县人民政府的复查意见。2011年9月,湖北省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众性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对徐某某的信访事项作出“三级终结”认定,并报中央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备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的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后,其仍多次进京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诚19次,被英山县公安局行政构留2次,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被告人徐某某在北京非访期间,以不给钱就进京上访为要挟,向英山县杨柳湾镇、村及信访接待人员提出索要钱财的要求,共计要了人民币126295元。
2011年10月至11月,徐某某连续3次到北京中南海、美国大使馆等国家禁止上访的地方进行非访,被北京公安机关抓获,并三次训诚,北京公安机关通知英山派人接访,镇、村干部到北京接访。徐某某以损毁果树杂树为由素要赔偿、以高速施工损毁她家庄稼为由素要赔偿、以高速占地为由,要求补偿高速拆迁的田地和茶叶地为由素要赔偿数万元,不满足其要求就到北京上访,村委会被迫向其支付了全部款项。
2014年2月,北京“两会”前期,徐某某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村干部到北京接访,徐某某回英山后,以进京上访为要扶,向镇、村提出其房屋在强拆时拆下的横条角、木板堆放在高架桥下被人放火烧了,还有她存放在村委会的粮食被老鼠偷吃了一些,要求村委
会赔偿55000元。村委会通过多次做工作无效后,分9次支付给徐桂芳55000元。在此期间,徐桂芳仍不满足,继续以进京上访为要扶,要求村委会以工资形式补偿其上访误工费,其要求3500/月。共计要了25300元。
2015年2月,北京“两会”前期她又提出要给付上访误工费15000元,不然继续上访。2016年3月份北京“两会”期间,徐某某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信访局干部接访时,徐某某向其索要4000元“困难补助”才同意回英山。回英山后,徐某某提出要村委会继续发放工资
给她、以上访相要挟,最后村委会从2016年9月至12月份,每月向其发放2000元,共计发放8000元。
2017年1月份,徐某某不满足于每月2000元“工资”,又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多次非访。非访次数,被北京公安机关训诫11次。为确保“两会”期间稳定,镇、村干部等人到北京接访,徐某某趁机提出索要20000元,村干部做工作后,徐某某提出最低要10000元,否则,就
住在北京天天非访。村委会给付徐桂芳10000元后,村干部才将其接回英山。
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后;仍然多次在敏感的时间到敏感的地点进行非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19次,英山县公安局拘留2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以不给钱就去北京上访,不给钱在北京继续非访为要挟,向镇、村、信访部门索要赔偿补助、路费,强拿硬要公私财物12629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后上缴国库。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索要钱财的数额的数额为126295元。被告人徐桂芳的非访行为虽然进行了行政处罚,其拿钱时均出具了手续,但行政处罚不能代替刑事处罚,信访终结后被告人徐某某不应得到相关的补偿,其向镇、村及信访局部门提出条件而得到的钱财,应属强拿硬要情形,故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不应采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作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62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