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在交通肇事案中因致人死亡,拒绝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对其罚款5000元。
2015年11月,侯某驾驶一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行人周某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侯某、周某受伤,周某被送至医院治疗3天后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候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摩托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周某未婚,父母双亡,其同胞五兄妹起诉来院,要求侯某与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前锋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侯某赔偿12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20000元 。
判决生效后,侯某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五原告申请前锋区人民法院执行。法院查明侯某在某农村商业银行有银行存款,其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拒不履行。前锋区法院依法决定对侯某处以5000元的罚款。(游小波、尹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