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法院支付令?罚款!
更新时间:2018-05-14 12:12:29点击次数:9734次字号:T|T
“雷霆行动”,震耳欲聋!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四川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处以5000元罚款。
1999年至2001年期间,唐某向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四笔,合计78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借据及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经出借人多次催收唐某仍拒绝还款。出借人遂向广安市前锋区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唐某给付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查认为,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符合申请支付令的条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依法向唐某发出了支付令。支付令生效后,唐某拒不履行,申请人遂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法院查明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有银行存款,其有能力履行支付令确定的义务,但拒不履行。前锋区法院依法决定对唐某处以5000元的罚款。
对于唐某这种有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人民法院必须予以坚决打击、惩戒。突出执行的强制性,才能对那些挑衅法律的人起到警示作用。这是前锋区法院“雷霆行动”的第二例处以罚款的案件。(游小波、尹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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