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前锋区某厂拖欠22名工人工资,广安市前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该厂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开出了10000元的罚单。
前锋区某厂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期间拖欠22名职工工资191787.5元。前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了责令该厂纠正违法行为和支付拖欠工人工资的行政处理决定,并对该厂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若逾期未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决定生效后,该厂并没有履行义务,前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认为,广安市前锋区某厂对前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前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催告书后也未完全履行义务,其决定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的内容。且该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符合法定程序。对前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及时兑付拖欠工人工资的行政处理决定、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加处10000元罚款的决定,法院裁定,准予执行!
劳动者是时代产物的创造者、是社会发展的建设者、是人民生活幸福的中流砥柱,在逐渐完善的法治体制社会下切实保障劳动者权利才是社会发展的根基。任何有损根基的行为,都必须坚决说“不”!(游小波、尹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