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男)与林某(女)于2000年7月经媒人介绍相识,经过短暂的接触与了解,两人于2001年9月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两子。但是,林某从2014年起,多次无故离家出走,多年不与吕某联系,且将吕某电话号码拉入黑名单,拒绝与吕某进行沟通,致使夫妻感情恶化。吕某迫于无奈,遂于2015年至2017年之间,三次向本院起诉离婚,但均未果,其中前两次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第三次因其证据不足,本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然而,林某离家出走已是常态,两个孩子没有得到真正的母爱,夫妻关系也已名存实亡,2018年5月18日,吕某做好了一切准备,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承办人向法官于2018年6月6日组织开庭审理后,双方同意调解,考虑到双方从未进行过有效的沟通,于是向法官给了一周的时间让双方进行自主协商,一周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然而这次调解效果并不理想,双方积怨太深,并且共同的房产现还有债务未还清,因此双方对子女抚养费问题以及财产、债务分割问题未达成共识。事后,向法官从双方现如今最在乎的事情--两个孩子的抚养出发,将问题细化,一个个突击,将矛盾摊开,一个个化解,频繁穿梭在与双方沟通的“桥梁”上。终于,通过大家的不懈努力,理解与让步,向法官再一次组织调解时,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一是吕某与林某离婚;二是两个孩子由吕某抚养,林某不给付抚养费;三是夫妻共同财产住房一套以及以林某名义投保的保险的现金价值归吕某所有,双方的债务各自承担;四是吕某补偿给林某6万元人民币,在领取调解书时支付3万元,余款3万元在2019年12月底前付清;五是案件受理费由吕某承担。在达成协议当天,吕某便向林某支付3万元,至此,长达4年的离婚纠葛终于落下帷幕。(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