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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行窃 触犯刑律要担责

更新时间:2014-01-27 16:06:09点击次数:1225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杨云峰)又聋又哑的残疾人本应受到人们的同情与关爱,但家住山东省某市的余某系远离故乡来到四川广安后,在广安市某景点通往城区的公交车上行窃,触犯了国家法律。日前,四川广安区法院在某特殊教育学校手语翻译教师的协助下对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以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了解,2013年9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余某在广安市某景点大门口乘坐某路公交汽车,在车上趁被害人程某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背包遮住自己的右手将程某右肩上的挎包拉链打开,偷走包内的3100元现金,后被程某发现并余某扭送至公安机关。


被告人余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户籍信息等,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余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广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交车上扒窃他人现金,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又聋又哑,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被告人余某所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广安区法院判处余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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