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人无人养 坝坝法庭普法来
更新时间:2018-09-06 11:05:41点击次数:17937次字号:T|T
杨某,一个生于1924年的九旬老人,现有八个子女,本应是一个可以安享晚年的幸福老人。然而,八个子女之间互相推诿,使得杨某不得不将自己的八个子女同时告上法庭,请求岳池县人民法院坪滩法庭令八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
为了妥善处理杨某与其子女的赡养案件,承办法官首先分别与八名被告取得联系,在听取了他们的想法的同时,也严肃地告知了八名被告相关法律规定。随后承办法官来到了杨某的住所以及其所在村,通过与杨某以及其所在村村干部沟通座谈,了解杨某的生活情况以及切实需要解决的问题。经了解,八个子女中最大的女儿已经75岁,女儿外嫁以及分家时的财产问题,致使杨某的赡养问题经村、乡多次调解未果,时间跨度长达近两年。承办法官通过庭前对案件的走访,发现八名子女之所以多年来无法就杨某的赡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一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不了解,另一点则是对法律缺少敬畏之心。为此,承办法官与杨某所在村的村委取得联系,将法庭搬到了院坝,这既是一次开庭审理,同时也是一次普法宣讲课。
8月28日上午,在西板乡某村的村委活动室,杨某诉向某等八被告赡养案如期开庭。到场的除了原被告双方,还有其同村的村民。承办法官除了对案件的审理外,更多的是将重点放在了对相关法律规定的释明宣讲。由于其中一名被告在外地无法回来参加庭审,故原被告双方未能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对于该名在外未能回来参加庭审的被告,主动在庭前向本庭邮寄回了书面答辩意见,并称愿意支付母亲的赡养费。通过庭审,到场的被告均认识到赡养老人不仅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庭审结束后,多名被告主动表示接下来通过家庭会议协商对杨某的赡养事宜,争取在法庭宣判前妥善处理其家庭问题。
【法官释法】关于老年人的赡养问题,子女之间出现推诿的原因,主要集中在认为女儿外嫁后不再承担赡养义务,以及分家析产时未分得财产或者少分得财产的子女不应承担或者少承担赡养义务。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的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杨璨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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