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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引纠纷 人民调解促和谐

更新时间:2018-09-12 13:54:34点击次数:18106次字号:T|T


       近日,宜宾市南溪区黄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解开了症结,维系了当事双方的承租关系。

       据调查,黄沙镇大桥村村民周某与周某某系租赁关系,周某将店铺租给周某某使用,周某某到期未及时缴纳租金,周某便将铺面收回,两人因此事产生争执。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第二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劝解,周某某立即将拖欠的租金交予周某;两人也表示愿意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的相关规定。(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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