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杨璨尹 高银梅) 2018年9月5日上午10时,岳池法院受理的杨某诉向某八子女赡养案在坪滩法庭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八被告于判决生效后每月25日前向杨某支付当月的赡养费200元。
宣判后,承办法官就判决的内容向八被告进行了释明,到场的六名被告认识到赡养母亲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表示对判决内容无异议,但纷纷表示希望通过每人照顾母亲一个月的方式来履行赡养义务。同时,六被告还因杨某起诉前半年杨某的赡养问题发生了争议。就八被告提出的两方面的问题,承办法官进行了“诉后调解”。
【法官释法】对于八被告在判决作出后,提出通过履行护理照顾杨某的行为来折抵自己支付赡养费的情况,如原告原告杨某自愿同意,则原被告之间可按其重新达成的协议内容来履行,但该协议并不具有强制力。以本案为例,如被告向某在护理照顾杨某的过程中,杨某表示不同意向某照顾护理,则向某某应履行生效判决内容,即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如向某拒不按时足额支付赡养费,则杨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判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