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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旬职工连续加班回家后死亡 用人单位能否以不属工伤免责

更新时间:2018-10-26 07:07:22点击次数:35158次字号:T|T


五旬职工连续加班回家后死亡 用人单位能否以不属工伤免责


         劳动者猝死如今在现实生活中频频出现,事后维权往往成为了争议焦点。家属认为属工伤,企业认为无过错不担责等公婆各有理场景,双方如沟通不畅,容易导致矛盾升级、恶化。

【法律咨询】

         今天上午,笔者接到衡阳市某市民的求助电话称,他的父亲今年五旬有多,系衡阳某大型企业的员工,昨天早上在单位加班回到家中之后猝死,眼看在过几年退休,却没有想到父亲撒手人寰。他们家属认为,父亲平时身体健康无疾病,就能小感冒都没有得过,根本不相信父亲会离他们而去,其家属还认为,父亲系加班工作中劳累过度导致死亡,应该按工亡处理,但企业老板却说与企业没有任何关系,加班是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正常行为,何况企业还给职工支付了加班费等理由不理不睬,他们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析】

          从该市民电话咨询所获得的案件信息来分析,家属认为父亲的死亡属于工亡系对法律的误解。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解析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外出期间或在上下班途中等情况下,由于工作的原因受到的伤害。如果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则可认定为因工死亡或者视同工亡,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可以取得工亡待遇。很明显,本案中父亲是在下班回到家中之后才死亡,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因工死亡的范围。

         其次,虽家属认为属于工亡不能得到法律支持,但企业不理不睬,甚至认为没有责任也是说不过去的,因为职工加班的原因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是密不可分的,且企业对职工的加班行为是知情且同意的。

          然而企业严重忽视对案件中父亲身体健康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应认定企业存在侵权行为,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案件中父亲在下班回家后猝死,虽构不成工伤,但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侵权行为导致劳动者猝死的,家属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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