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轿车与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三轮车夫妻伤残,昨(2)日,记者从岳池县法院获悉,执行人员与人民调解组织相互配合,从情与法的角度,慢慢消除了陈某某夫妇对沈某和执行人员的怨气,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沈某于次日按协议履行了第一笔赔偿款。
遭遇车祸,未得赔偿
2016年11月3日,沈某驾驶小型轿车行使途中,与陈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与搭乘的妻子王某某双腿骨折,沈某驾车逃离现场。陈某某夫妇受伤后,经鉴定,王某某伤残等级为两个十级,陈某某伤残等级为十级。
2017年10月13日,岳池县法院判决沈某共计赔偿陈某某夫妇损失 24万余元,车主袁某某因未购买交通强制保险承担相应责任12万余元。判决后,当事人上诉,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决。
执行不能,四处信访
2018年1月18日,陈某某夫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通过财产调查,沈某无车无存款,2005年在某镇农村修建的一套住房系与其父共同出资,变现困难。
沈某曾因犯罪先后被四次判刑,无固定职业及收入。袁某某外出务工,其妻患严重疾病,被评定为贫困户。
案件还未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局负责人因陈某某夫妇到当地信访局反映判决的事情去接访释法。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局领导高度重视,指派具有丰富经验的执行法官承办此案。
通过财产调查,沈某、袁某的履行能力差,执行法官将沈某传唤至法院,做其自觉履行的思想工作。初次相会,沈某谈起自己的成长经历,从成年开始,跟随闲杂人员混迹社会,被四次判刑,出狱后运用在监狱里学到的电工技术,在建筑工地务工,有些收入,但仅能维持家庭开支。
事故发生后,为救治陈某某夫妇,已在亲友处借款20余万元,现又要拿24万余元,实在不能一次性赔付,只能每月支付部分。如果这种履行方式得不到认可,情愿被拘留。同时亦介绍到事故发生后与陈某某夫妇协商处理中发生的一些不愉快之事,双方积怨已深。
传唤沈某后,沈某陆续履行近2万元。在此期间,执行人员通过陈某某夫妇、沈某所在社区干部,多次做双方和解工作无果。
眼见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快速变现,陈某某夫妇便开始信访、闹访。到政府信访局成为常态,时不时还围堵县政府大门,2018年6月省委巡视组巡视岳池县委期间,陈某某夫妇还到巡视组驻地上访,在不断的信访中,陈某某夫妇对执行人员逐渐失去信任,多次扭闹执行人员。
执行人员不断地通过传唤、搜查等强制措施给沈某施加压力,使其思想上逐渐意识到事情不了,无法正常工作、生活,使其陷入比拘留还难受的结果。另一方面执行人员与社区工作人员一起,做陈某某夫妇的思想疏导工作,促其理性看待执行不能,同时通过民政救助等方式为其解决些实际困难。渐渐地,双方对立情绪有所缓解,均希望在法院执行人员的主持下达成履行协议。
9月中旬,在执行人员与社区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双方初步就履行金额、时间、方式达成一致,约定10月初赔偿款到位后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但到了约定的时间,沈某未筹集到约定的首付赔偿款,和解协议迟迟无法签订。陈某某夫妇失去耐心,又开始信访,直至上访到国家信访总局。引起了各级信访部门的高度重视,上级领导要求法院加大执行力度,执结案件。压力又传导到执行人员身上,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多元协作,矛盾化解
通过前期与双方当事人及社区工作人员的接触,执行局领导与承办人深入分析,进一步把握双方心态,一方面陈某某夫妇在初步协商中已经在判决债权金额和履行时间上作出让步,得不到沈某首次赔偿,失去耐心,属人之常情。别一方面,沈某东凑西借拿不出钱来兑现,实属无奈。
如何在两者中再次找到平衡,既让陈某某夫妇重树对岳池法院执行人员和沈某的信任,又促使沈某切实履行,从而达到延长期限减轻给付压力,这一难题摆在执行人员面前。
找准问题症结后,执行人员又一番“背对背”地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做工作,几个回合下来,陈某某夫妇表示愿意再行协定,沈某在执行人员强大压力下,经过亲友的帮助,备齐了首付款,双方和解时机基本成熟。
10月24日,执行人员再次把沈某传唤到法院,并通知陈某某夫妇到法院,考虑到案件的和解难度,同时推动全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开展,执行局领导邀请岳池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副主任梁玉参与执行。
执行过程中,梁玉与执行人员相互配合,从情与法的角度,站在当事人的立场,切实贴近双方的情感,从陈某某夫妇目前的生活困难和就医需求入手,再详细分析被执行人沈某的家庭及收入状况,然后引导双方表达合理诉求,最后陈某某夫妇慢慢消除了对沈某和执行人员的怨气,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沈某于次日按协议履行了第一笔赔偿款。
岳池县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着力加强和改善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和手段,引入多元协作,有效实现了执行和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其他社会组织调解工作的无缝对接,逐步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供稿:四川岳池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