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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伤人 诉调对接获赔偿

更新时间:2019-01-02 10:13:00点击次数:34160次字号:T|T


        12月20日,珙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调窗口前,交通事故受害人王某领到赔偿款时连声感谢诉调工作人员说:“诉调中心调解纠纷快,又不收费,服务态度好,让我这起交通事故赔偿能迅速得到圆满地解决,太谢谢你们了”。

        2018年9月5日,被告袁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沿巡场镇芙蓉大道行驶,在车行至巡场镇芙蓉大道0KM+400米处时,刮撞当时正站在人行横道的原告王某,造成原告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和双膝软组织损伤的事实。经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511526420180001565号)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认定被告袁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无责任。

        原告王某受伤后,在珙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3天,并于2018年11月9日向四川鑫正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后期医疗费鉴定、护理时限鉴定,该鉴定所于2018年11月13日出具了鉴定意见。该意见认为:原告王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后期医疗费为4800元,从2018年9月28日起计算,护理时限以3个月为宜。在交警队调解时未达成赔偿协议,后原告到被告的计算机电脑维店去理论,造成群众围观,110解决未果。

        调解员了解情况后,本着“自愿、合法、公正、保护当事人权利”的原则,让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诉求与意愿,调解中找出双方争议的焦点,采用背靠背调解方式,分别耐心的做工作,在原告方讲明年轻人自主创业阶段,家庭也比较困难,   能求得原告的最大谅解,同时考虑希望值不能太高,适可而止;被告方讲明驾车撞人也不是故意行为,只能说运气不好,俗话说:“欠钱还钱,打人要付汤药费”的道理,给别人造成这么大的伤害,要拿出最大的诚意,经过与当事人分析利弊,提出合理的折中办法,由远而近从而达到解决的目的。从法、情、理上启发疏导,并经过调解,促成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被告袁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补助费、后续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9600元,并当场赔偿兑现。(罗跃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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