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年司法审判方式的变化
更新时间:2019-01-04 10:56:21点击次数:34451次字号:T|T
40年来,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与改革开放事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同频共振。
审判方式创新,是改革开放40年人民法院司法审判的一个鲜明注脚。
人民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
从刑事审判方式看,在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职权主义或曰超职权主义的审判方式。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审判方式由传统的带有浓厚职权主义色彩的“审问式”,改变为主要体现当事人主义的“诉辩式”。从1999年开始,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实施司法改革纲要、刑事司法解释等继续推动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例如改革刑事证据制度、规范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和量刑规范化等。党的十八以来,人民法院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大力推进庭审实质化,确保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开展刑事速裁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司法人权保障进一步加强。
随着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人民法院积极开展民事审判方式改革。199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标志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序幕正式拉开,主要是弱化职权主义色彩和法官主动干预、先入为主、先定后审;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和当庭质证、公开审判,推进庭审实质化;加强合议庭和独任法官职责,纠正法官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等。进入新世纪以来,人民法院继续推进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改革,推行民事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改革,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民事审判方式进一步简化诉讼、方便群众,有利于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近年来,人民法院还在知识产权、环境资源、少年家事等领域进行审判方式改革,特别是在运用互联网技术远程视频审理案件进行积极探索,使其与审判工作深度融合。
“新则活,旧则板;新则通,旧则滞”。改革创新是引领发展第一动力。进入新时代,党和人民对司法要求和期待越来越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已经成为人民法院新时代的目标。
人民法官当抖擞奋发有为精气神,以改革激发动力,用创新擘画未来,去迎接全新的法治时代的开始。(张韶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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