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县:隐私曝光意难平 公调对接化矛盾
更新时间:2019-01-25 16:07:47点击次数:34112次字号:T|T
2018年12月23日19点左右,落润乡某某村某某组钟某某(女)在家中二楼厕所洗澡,家中小门未关。同组王某某(男)以借东西为由,未经许可从小门进入钟某某家中,上到二楼,推开门,看到了钟某某正在洗澡,转身欲离开。钟某某惊吓之下抓住了王某某衣领,双方抓扯中钟某某抓伤王某某脸,并咬伤其手腕,钟某某右膝关节和踝关节扭伤,右腿软组织挫伤。王某某挣脱离开后,钟某某于当晚向落润乡派出所报警。并于事发三日后住院治疗。
经派出所多次调查取证,因无犯罪事实发生,决定不予立案,钟某某申请进行调解,要求王某某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名誉损失费。派出所在征得当时人同意后,将该案件移送到落润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派出所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2019年1月9日,落润乡驻所调解室和落润司法所共同对此纠纷进行了调解。在调解中,调解人员向双方当事人明确,本案无犯罪事实发生,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双方当事人认可该纠纷的事实,但王某某的冒失行为对钟某某的精神和身体均造成一定伤害,王某某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经调解,王某某愿意向钟某某赔礼道歉,并给钟某某一定经济赔偿。钟某某及其家属主张除开医药费要求钟某某另外补偿40000元作为精神抚慰金。王某某只同意给付5000元作为精神抚慰金,双方因分歧较大,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采用了冷处理方法,没有急于再进行调解,于是喊双方当事人先回去考虑一下,择日再进行调解。
之后调解员单独给王某某做思想工作,让他明白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并进行了批评教育,让他吸取教训;再单独给钟某某做思想工作,让她明白这种事情闹大了对自己及家人影响不好,让钟某某明白退一步海阔天空的道理,最后双方都表示愿意再次调解,1月21日,驻所调解室调解员和司法所一起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王某某一次性赔偿钟某某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5000元,并当场签订调解协议,签订调解协议后王某某立即兑了现。(金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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