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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中毒死亡 同饮者须担责

更新时间:2019-01-31 12:21:26点击次数:47015次字号:T|T


        2018年2月8日,小有成就的曹某,怀着激动的心情从浙江回到岳池,彼时,曹某从事的服装生意蒸蒸日上,妻子身怀二胎即将临盆,由于几年未回家,其同学唐某就相约与曹某一起聚会,想起几年未见,为了表达自己的热情,唐某通过微信、电话方式相继邀约被告杨某、赖某、何某、谭某、朱某、粟某、胡某、杨某,死者曹某邀约被告袁某、刘某,谭某又邀约蔡某到被告范某经营的酒楼聚餐,聚餐后,唐某等人觉得未尽性,于是邀请大家去镇上的KTV唱歌,由于曹某不胜酒力,出酒楼时已醉,于是唐某等人就将曹某独自留在KTV大厅沙发上睡觉,其余人则在包间内唱歌,直至当晚24时许唱歌结束,曹某仍然未醒。唱歌结束后,袁某等人把曹某扶上车后,袁某就载着曹某到了广安某酒店泡温泉,到达目的地后,袁某多次拍打曹某也未叫醒曹某,于是袁某便将曹某留在车门、车窗均关闭的车上,独自一人前去泡温泉,次日早上八点,袁某在酒店吃完早饭后,打算叫醒曹某,才发现曹某已死。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曹某系乙醇中毒死亡。
        曹某的妻子杨某随后便将聚会众人告上了法庭。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审理后发现,整个喝酒过程中无人对曹某进行劝酒、灌酒等行为,承办法官认为,曹某因乙醇中毒死亡,曹某本人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另外作为聚餐组织者的被告唐某未对曹某及其他参与者进行必要的劝阻,且在曹某醉酒后未将其送往医院或家中,对曹某的死亡存在过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袁某在明知曹某已处于醉酒状态时,将曹某置于封闭的车内长达六小时之久,对曹某的死亡存在过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蔡某在公安机关和在庭审中的陈述自认其与曹某共饮白酒的量较大,因饮酒量较大,对于曹某乙醇中毒的原因力较大,该被告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何某、谭某、杨某、朱某、胡某、杨某参与聚餐喝酒,且在参与唱歌时明知曹某已处于醉酒状态,没有向组织者建议或者采取一般的照顾措施,未尽到一般的照顾义务,对曹某的死亡负有轻微的责任。结合本案实际和死者曹某、各被告在本案中的过错责任大小,岳池法院酌定被告唐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0,000元,被告袁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0,000元,被告蔡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000元。被告何某、谭某、杨某、朱某、胡某、杨某分别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000元。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
        法官寄语:聚会饮酒,切忽过量,更不要进行劝酒、灌酒,或者用语言刺激、挑逗等行为,一旦发现有人饮酒过量,应当予以及时进行劝阻,如出现参与者处于醉酒状态,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否则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蒲霉 柳庆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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