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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系列小故事之一个都不能少

更新时间:2019-05-05 10:11:00点击次数:36230次字号:T|T


        2019年4月25日,珙县人民法院对张某与李某、胡某欠薪案件一审宣判,要求李某和胡某在一审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张某劳务费24160元。随着法庭庄严的锤声敲响,张某的合法权益在一审得到了维护。

        2016年10月,李某和胡某共同承包了某页岩砖厂,因重建厂房雇请张某翻建厂房顶棚和安装部分机器设备,双方约定了工资支付标准,张某按照李某二人的要求就开始干活,基于对李某的信任,张某在干活期间未预支一分工资,预备着在年底的时候一起领回家为家人添置点生活用品、衣物等。不料,天有不测风云,2017年1月初,李某二人因内部合伙发生矛盾,资金周转困难,致使工程停工,直接通知张某回家等待通知复工,而此时,张某的血
汗钱还一分未付,张某担心李某二人一走了之,经多次讨要,2017年1月23日,李某二人仍然拒绝支付张某的工资,仅向张某出具了拖欠24160元工资的欠条。

         时隔一年,眼看着又到一年的春节,张某多次催讨无果,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8年12月24日,向珙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中心立即指派律师为张某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当日收案,当日与张某座谈,了解案件详细情况,调取相关证据,发现:一是李某和胡某二人是合伙关系,因合伙期间的发生争议双方曾经到珙县人民法院起诉过;二是李某和胡某因为合伙内部矛盾,在张某讨要工资时互相推诿,拒绝支付。为了有效
推进案件的办理,律师尝试着与李某二人联系,希望案件能调解解决,都被二人拒绝,后承办人调取了李某二人身份信息,将案件起诉到了珙县人民法院。2019年2月26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胡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前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认为:二人合伙期间的雇工工资应当由李某支付,而且拖欠的工资的欠条不是本人亲笔签名,不应承担雇工的工资。庭审中,围绕拖欠工资的金额、李某与胡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承办律师发表了代理意见,李某与胡某是合伙关系,在合伙期间拖欠的工资系对外债务,不管有没有欠条,都应当由二人承担连带责任,胡某和李某一个也不能少,都应当承担支付义务,胡某的答辩理由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2019年4月25日,法院一审判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目前案件正待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 (张德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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