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经济网讯 2017 年4月13日,吴某某无证驾驶其购置的小型客车与邱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邱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查证,吴某某无证驾驶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邱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本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邱某某损失16966.07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了赔偿款16966.07元,并向本院起诉追偿。本院(2018)川1621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吴某某向保险公司支付其垫付的16966.07元。判决生效后,吴某某并未履行生效判决,保险公司向岳池法院申请执行。
因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不易寻找,案件一直未得以执行。9月3日开始的“执行大会战”集中攻坚行动启动后,执行人员再次深入被执行人吴某某户籍所在地,通过基层组织找到了被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带至法院,到达法院时已是中午12时40分,执行人员叫来盒饭与被执行人边吃边谈,时间不知不觉从12时40分至15时30分,通过执行人员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被执行人由最初的对抗情绪变为认可执行,与申请人达成分三次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和解协议并承诺按照协议履行,案件划上了圆满的句号。(岳池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