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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少年溺水身亡 父母状告水库管理者被驳回

更新时间:2019-11-27 11:16:00点击次数:58846次字号:T|T

        三名少年结伴到水库边游玩,两名少年不幸溺水身亡。未成年人溺水事故频发,安全教育要常抓不懈,这样的提醒年年说,却年年悲声不断。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法官要借下面这则案例再次提醒大家,儿童安全无小事,安全教育是大事。

         2017年8月的一天下午,上初中一年级的小雨、小博、小鹏结伴骑电动车到郑州市常庄水库附近游玩。到达水库后,小雨看到水深,告诫两名小伙伴不要靠近,然而小博、小鹏未听劝阻,沿土岭向水库中间走时,不慎滑入水中。小雨在慌忙中报警。等巡防队员将两名少年打捞出来,为时已晚。小鹏的父母在得知这一消息后,犹如晴天霹雳,在悲痛之余,他们认为小鹏的死亡与水库管理方有一定的关系,于是将常庄水库管理处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万元。

        法庭上,小鹏的父母认为,水库管理处作为水库的管理者,对水库具有管理责任,但是其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既未设置围栏、警示标志及巡查救援措施,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事故发生后也未及时发现,耽误了抢救时机,最终造成孩子遇难。他们认为被告作为水库的管理人,对小鹏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面对小鹏父母的诉讼请求,水库管理处负责人对其遭遇表示同情和痛惜。但对于赔偿请求,水库管理处认为,事发地是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并非公众游玩活动的场所,小鹏等人故意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玩水的行为本身就存在违法。且小鹏不顾同行人员劝阻,执意去岸边玩水引发溺亡后果,其自身明显存在过错。作为水库管理方,已经采取了修筑防浪墙、设置防护围挡和警示标示、张贴宣传标语等管理措施。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常庄水库作为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任何人到水库及其两岸各50米陆域范围内进行游玩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小鹏的父母有义务教育自己的子女遵守国家法律,告知小鹏不要到水库及附近区域游玩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并对其时常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杜绝冒险行为。其次,水库管理处已在相关地点设置警示标志,并且同行人员也已进行劝阻,小鹏对于事发地域存在的危险应当是明知的,其不听劝阻,最终导致溺亡的后果。综上,水库管理处对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小鹏父母要求管理处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这样的悲剧大家都不愿看到,希望大家从这类事故中吸取教训。”主审法官王斌说。“孩子的平安健康是每个家庭的头等大事,在此提醒,父母和学校一定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帮助孩子增强安全意识。同时提醒相关部门加强对易溺水时段易溺水区域的安全隐患排查,完善警示标志、防护措施、应急救护设施,做到防患于未然,努力形成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中小学生防溺水工作网络,最大限度地减少中小学生溺水事故的发生。” 穆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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