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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窗内外勾结炮制冤假错案 政法人员贪腐罪犯假立功获减刑

更新时间:2014-03-15 14:25:20点击次数:1364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律师花钱找线索,监所人员开后门,民警破案帮立功,案犯减刑早出狱……这部情节跌宕起伏、比进口律政大片还精彩的真实版“越狱”,主角是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已经逃往境外的张海。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对外发布信息,截至2014年1月,检察机关对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共立案24人,涉案范围波及司法机关、看守所、法院系统及部分律师、社会人员。与此同时,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院据此紧急叫停了135件减刑假释案件。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在广州、深圳、韶关等地历时月余的调查,获取大量权威司法信息,不仅初步摸清张海如何通过假立功获得改判、减刑的详细过程,而且发现更为恶劣的“假立功”案例——

求减刑者买通律师、拉拢腐蚀政法机关公职人员、不择手段炮制冤假错案供检举立功。
  业内人士认为,虽然国家层面关于立功减刑的制度法规不断完善,但“徒法不能以自行”,举报线索管理混乱、认定程序封闭简化、公开监督流于形式等诸多问题依然需要查缺补漏、接受阳光化监督。
  花钱买立功少坐五年牢
  2007年2月,佛山市中院判决张海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执行有期徒刑15年,张海不服判决并上诉至广东省高院。2009年9月,省高院认定张海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张某伙同他人在佛山市禅城区抢劫致人死亡的事实,佛山公安机关据此侦查破案,构成立功,故改判张海执行有期徒刑10年。
  举报、破案、立功、改判,张海少坐五年牢看似顺理成章,背后却暗藏黑幕。“犯法者常是知法者”,当年协助张海立功减刑的多名律师和执法人员恰恰应了这句谚语。在他们的运作下,立功减刑程序变成了环环相扣的灰色利益链。
  本刊记者获得的一份权威司法资料显示,2006年下半年,原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玉发为帮助其当事人张海立功减刑,找到时任佛山市看守所副所长罗建能,要罗建能为张海寻找检举立功线索材料,并送给罗建能3万元。
  “只要是张海举报的,他们肯定去查。”一名涉案者在证言中这样说。收到好处费后,罗建能竟然向张海等人传授在押人员如何立功减刑,并将一起抢劫案线索告知张海的代理律师,通知张海检举涉嫌抢劫的犯罪嫌疑人。为了给张海“举报”创造条件,罗建能还将涉嫌抢劫的张某调至张海的监仓。
  审理此案的韶关中院查明,罗建能将张海的检举材料,以看守所名义移交给佛山市禅城区澜石派出所办理,在没有破案的情况下,澜石派出所将该案材料交给了佛山市看守所,罗建能事后送了3000元给澜石派出所民警宋祥来。宋祥来在作证时称,当时罗建能把张海举报的线索交给他时说,“尽量把人抓到,帮一下张海”。
  如此运作下来,虽然案子没有破,但材料已经证明张海“立功”。随后佛山市看守所向省高院出具张海在押期间有立功表现的书面意见,广东省高院二审据此认定张海有立功情节,并改判张海有期徒刑10年。
  入狱立新功刑期减又减
  从15年有期徒刑改判为10年,这仅仅是张海“越狱”大片的序幕,接下来他频繁调动服刑监狱、减刑共4年1个月28天。2008年11月,张海被交付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先后被调往番禺监狱和武江监狱服刑。此后不到三年时间,张海在服刑期间一再获得立功、重大立功减刑,2011年初提前走出监狱。
  “早在2011年4月,检察机关就察觉到张海两次减刑出狱存在异常情况。”韶关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告诉本刊记者。2012年6月,韶关市检察机关从查处韶关市中院原审判监督庭副庭长丁飞雄徇私舞弊减刑、假释和受贿案入手,发现丁飞雄违规为在武江监狱服刑的张海办理减刑,并收受张海女友黄鹭、秘书康杰贿赂30多万元。
  这一问题引起了广东省检察院的重视,省、市两级检察院组成的专案组随后成立,2012年6月25日对黄鹭、康杰以涉嫌行贿罪立案,并很快在西安北站抓获康杰。
  经专案组查证,在张海案二审判决后,应张海的要求,徐玉发于2008年9月找到佛山市看守所负责深挖扩线工作的民警陈松柳,要求陈松柳为张海提供一宗检举立功线索,同样是给出“好处费”3万元。陈松柳“手法”与罗建能如出一辙,于2009年1月5日根据有关破案材料向番禺监狱出具张海有检举立功的函,该函被转交武江监狱。武江监狱据此向韶关市中院为张海提出减刑建议,丁飞雄在收受贿赂后为张海减刑2年。
  2010年7月,张海向武江监狱递交他“在番禺监狱服刑期间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在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时任狱政处处长郭子川、番禺监狱刘志民的“安排操作”下,“认定张海在番禺监狱期间发明的汽车前后双视镜属于发明创造,且获得了国家权威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符合申报重大立功的条件”。但实际上,这一发明是黄鹭、康杰等人贿赂番禺监狱等单位涉案人员后,由张海家属向他人购买所得。
  “张海频繁调动监狱,主要是想逃避公示监管,为其减刑打开‘后门’。”韶关市检察院新闻发言人说,张海所谓的发明创造如果是在武江监狱里进行,肯定需要相关的制作材料开展发明活动,同监区的犯人会看得到,管教干警会注意到,驻监检察也会了解到,虚假的发明在武江监狱公示肯定通不过。
  诱骗无辜者造案求立功
  韶关市中院已于2013年10月撤销了对张海的两次减刑裁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对张海的二审判决予以立案再审。但张海已趁检察机关尚未完全掌握其参与减刑相关犯罪活动的证据之时逃往境外,与他一起逃离的还有黄鹭。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说,由于黄鹭非常狡猾,在乘坐去香港的“广九直通车”半个小时前才开手机,当追捕人员赶到广州火车东站时,时间仅差了6分钟,让其侥幸逃过了抓捕。
  本刊记者调查发现,在立功减刑领域,张海绝“不是一个人在战斗”,比张海案情节更加难以置信的假立功案例已经出现。2013年,深圳出现“造案立功”,个别律师与执法者互相串通,为帮助当事人减刑,“没线索制造线索、无犯罪制造犯罪”,甚至让无辜者身陷囹圄。
  2013年4月,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在押人员杨某某举报称,赵某某长期在龙岗贩卖毒品。公安机关随后安排线人向赵某某“要货”,并在交货现场“人赃俱获”,随后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
  检察官审案中发现疑点,反渎职部门继而追查,揭开了一起“制造犯罪、谋求立功”的阴谋。原来,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莫某某为帮他减刑,以5000元报酬诱骗赵某某到深圳帮助运送毒品,随后把这一消息转告看守所管教陈某某,由陈某某传递信息给杨某某,才有了杨某某检举“重大贩毒线索”的一幕。
  “策划犯罪、诱骗运毒、制造线索”,差点让20多岁的务工者赵某某成了“大毒贩”。深圳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张若平说,用诱骗无辜者运送毒品这种方式栽赃陷害他人、继而检举立功、骗取减刑的个案极为罕见,其性质十分恶劣。
  张若平说:“被陷害的赵某某运送毒品498克,刚好符合无需做纯度鉴定的内部规定,又达到无期徒刑量刑标准,可认定为重大立功。要不是谙熟法律法规,怎么编造得出这么‘专业’的冤假错案?”
  徒法难自行执行待加强
  多位受访司法界人士表示,虽然我国现行立功减刑制度不断完善,但现实中依然存在“假立功”问题,关键原因在于“徒法不能自行”,具体司法实践“走偏”,使“假立功”现象仍有滋生土壤,损害了我国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必须建立健全更严密的立功减刑审查认定程序,强化监督制约、阳光公开,完善公检法司各司其职、守土有责的立功减刑流程,减少暗箱操作和司法腐败。
  “深圳杨某某假立功案件,举报线索从看守所交到派出所,破案只花了6天,期间举报线索是否经过编号登记、相关领导是否批准等并未显示,说明在押人员举报线索管理混乱。”一名基层检察人员说,这警示司法系统必须尽快规范举报线索的认定、核实、转递和备案程序,同时建立检举立功信息互通平台,让立功线索来源、呈报流程和认定结果等信息在监所内设监督部门、公安监督部门、驻所检察室之间共享,防止暗箱操作。
  除规范检举线索转递程序之外,增强公开透明度是完善立功减刑制度的另一关键要点。广州市中院一位资深法官说,过去减刑假释案件以书面审理为主、开庭审理为辅,而且由于进监手续繁杂,押解罪犯出监开庭风险较大,审判力量严重不足等问题,开庭审理也均是在监狱内部进行,封闭性较强,不利于诉讼程序的公平正义。
  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三个“一律”:拟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减刑、假释裁定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对三类罪犯中因重大立功而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组织(领导、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杜晓君认为,这一规定值得肯定,但从部分地方法院已经上网公布的减刑法律文书看,相关材料较少对认定立功情节等作详细说明,公众依然很难了解检举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危害程度等,“如果司法文书公开的内容更丰富、更翔实,像张海这样的‘假立功’行为很难逃脱社会监督的眼睛。”□记者詹奕嘉毛一竹
    来源: 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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