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览:
为方便我市望江片区居民购买蔬菜、水果、肉类等日常生活,市府会议还专门研究了该片区集贸市场规划建设工作。2009年1月,被告某外地房地产开发公司竟得此片区某地块的开发权。原、被告在2010年4月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农贸商业广场中的地下一层摊位一个,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交房和办理房屋权属的时间,原告一次性交付了房款,但被告却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原告办理好权属证书,原告经咨询相关人员,认为地下摊位,不能办理单独产权,从而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诉至我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及利息。此纠纷涉及购买地下、地上摊位的500余户购房人。
调解基础:
经过两次细致的庭审,初步查明了案情并了解了双方深层次的诉求。合同约定了如不能按期办得产权,买房者不退房。房地产公司认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不能随意解除合同,且公司各种开发建房手续齐全,产权正在积极办理中,原告主张缺乏事实、合同和法律依据。原告则认为,其购买该摊位后,并没有看到被告原先广告中预期的收益和承诺,也没有按约定时间为其办理摊位的产权,且本市从未有给地下摊位办理产权的先例,被告根本无法为原告办理到产权,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应当解除。在庭审和调解的过程中,承办庭了解到,因该农贸商业广场开发完成后,没有得到很好的经营,市场生意冷清,导致购买者没有见到投资收益,故而想退房。被告公司称,因本市之前未给地下摊位办理过产权,办证周期延长,但政府也未出台明确的不予办理摊位产权的文件。因此,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根据,原告要求退房的真正目的不是被告没有办到产权和能不能办到产权,而是现在他们还没看到购买摊位的收益,认为买亏了,故而请求退房。双方的矛盾、利益一时难以调和,判决和调解的难度均较大。如判决合同解除,被告注册资本有限,一旦资金困难或破产,判决解除合同、执行退还购房款难度极大,会产生新的社会局部不和谐因素。如果不判决解除合同,这些购房者不服,会引发群体性涉法信访等问题。
调解方法:
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了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
在调解中,承办庭组织了三次面对面的协商,给原、被告双方创造了依法、公平协商解决问题的环境。调解协议生效后,房地产公司既获得了动力也获得了压力,正积极主动的为购房者办理产权事宜。我们坚持审调结合,善用调解,努力让当事人的合法诉求在调解中获得最大的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