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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中院重新审理一起涉嫌受贿案 行贿人证言多处矛盾成庭审焦点

更新时间:2014-03-18 11:00:34点击次数:1295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人民法院大法庭,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布第二次开庭重新审理杨某涉嫌受贿案。身着看守所浅黄色马甲的被告人杨某被法警带入法庭,第四次站在被告人席上。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到庭,旁听了由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涉嫌受贿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今年57岁的杨某,曾担任某银行在四川省广安市设立分行的行长。

    2011年12月15日,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就杨某涉嫌受贿犯罪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04年1月19日晚,徐某为感谢杨某使其企业获得贷款,前往杨某家中,将事先准备好的100万元现金送给杨某。杨某将收受的这笔钱投资一家煤矿,从中获取收益440万元。

   2012年4月17日,广元市中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侦查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杨某受贿款100万元及非法投资经营利润44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杨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院受理被告人上诉后,决定不开庭审理,于2012年11月23日出具刑事裁定书,裁定书称:“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事实不清”,据此作出裁定:撤销广元市中院的刑事判决;将此案发回广元市中院重新审判。

   2月19日,此案第二次开庭重新审理。

   “审判长说第一次开庭时传你到庭,你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你接到法院让你出庭作证的通知没有?”

    “接到了。”

    庭审现场这番对话的发问者是被告人杨某两名辩护人之一的律师曹军,应声回答的是坐在证人席上的徐某。

   身为一家民营集团企业董事长、掌管着多家公司的徐某,在法庭上承认:为感谢时任某银行分行行长的杨某使其企业获得数目可观的贷款,他拖着装有100万元现金的拉杆箱前往杨某家中,将这笔现金送给杨某。

    至于为什么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徐某解释说,他已经向有关部门和侦查机关做过多次笔录,自认为“没有必要”。

    证人接受控辩双方质询

    在整整两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审判长主持控辩双方交叉质询证人证言,准许被告人对证人发问。记者在场目睹了庭上各方围绕出庭证人证言内容展开的激烈观点交锋。

    据记者了解,四川省高院裁定杨某涉嫌受贿案发回重审后将近6个月之际,侦办此案的检察机关向广元市中院递交了一份《变更起诉决定书》,该文件行文中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案件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符”为由,称“现依据查明的事实”对杨某受贿案的起诉书做出变更。其最重要的改动之处,是将起诉书中“依法查明”徐某去杨某家送钱的准确日期和时间,由“2004年1月19日晚”改
为“2004年3月”。

    “连同这次出庭作证,你总共有5次证言笔录,到底哪一次是真实的?”

    针对证人证言中存在多处互相矛盾的可疑之处,两名辩护人相继向证人徐某发问。

    在辩护人看来,徐某对此前业已记录在案的证言进行了某些颠覆性的改变,不仅将其送钱时间由具体改为模糊,还对其行贿动机、行贿行为等细节的陈述演变出多个不同“版本”——为什么前4次说“从银行取钱后放入轿车后备箱里,当天或当晚送到杨某家”,后来改成“从银行取钱后拿回家放进家中保险箱里,两个多月后才送给杨某”?为什么前三次证言介绍送钱动机是为争取2700万元贷款中的第二笔贷款,后来改为因为一家酒店的贷款,再改为对杨某给予贷款的关照表示感谢?

   “反正我送钱给他(杨某),就是为了表示感谢。”徐某在接受辩护人质询时,一边声称时间久远,许多事记不清;一边显露出恼怒的神情。这名与此案有密切关系的行贿人有些不耐烦地说,“送钱是事实,我始终没有变化”。

    另一名辩护人魏东提请合议庭充分注意证人所说的这句话,他认为证人在庭上有选择地回答问题。这名律师分析称,此案发回重审前,徐某有过3次证言,发回重审期间又有两次证言,这些证言之间存在突出矛盾,而徐某对这些突出矛盾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公诉人不认可辩护律师的观点,认为徐某庭上的证言与庭前证言基本一致,其陈述送钱时间、地点、原因、方式和经过均较为清楚,还认为徐某对庭前没有陈述的部分进行了补充和解释。

   “证人在细节阐述中出现的差异符合普通人的记忆规律,对案件实质问题不构成影响。”公诉人在法庭上说。

   行贿人是否追责尚不知

   “你是否诬陷杨某?”

   公诉人在法庭上向徐某最后发问。

   “不可能的事。”徐某毫不犹豫地应答。

   当审判长准许被告人进行自我辩解时,杨某称,徐某的证言有不真实和可疑之处。

   审判长最后宣布,合议庭将对庭上各方针对证人当庭证言提出的询问作出评议,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记者问询辩护人如何理解省高院裁定的“事实不清”以及为何重审此案。曹军告诉记者,依他个人观点来看,这个案件并不复杂,当侦查人员认定徐某送钱具体日期和时间并写入起诉书后,律师发现就在那个日期的时间点上,杨某有证据证明自己不在家中——他与妻子乘车回到南充过春节。

   “后来,证人的证据改来改去,在证明犯罪的各个环节上都出现了相互矛盾的情形。”曹军说,徐某曾“清清楚楚”地向侦查机关交代如何送出百万元贿金的详尽过程,尤其是确切日子及具体时间,怎么后来变成只记得月份,而变得记不清具体日子和时间,而且与先前交代的月份相隔两个月。徐某是一名比较精明的企业家,其证言变化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曹军向记者证实,前次开庭时,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涉及此案的三大类非法取证材料,审判长当庭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记者特别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是:证人徐某涉嫌行贿的行为是否纳入了检察机关追诉犯罪的程序?

    庭审结束后,记者在法院门前向两名未透露姓名和职务的广元市检察院人员询问得知,徐某曾被该院立案侦查,后来撤销了取保候审。庭审次日,记者赶赴距苍溪县百余公里外的广元市,向广元市检察院了解相关情况。记者在该院坐等近两小时未有人出面介绍情况,只好留下联系方式离开。

   记者留下的问题是:倘若该院对徐某解除或撤销了取保候审,徐某还能否受到涉嫌行贿犯罪的追究。截至发稿之日,该院没有向记者提供任何答复文字。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本报记者杜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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