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武胜县人民法院 文达荣 李姝涵 ) 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公开审结了原告何某诉被告XX县国土资源局国土房屋征收补偿一案,判决被告XX县国土资源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补偿。
因国家建设巴广渝高速公路,被告XX县国土资源局根据XX县人民政府《关于巴广渝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公告》,需要拆除原告何某的房屋。2013年3月17日,被告XX县国土资源局与原告何某的胞弟签订了巴广渝、遂广高速公路征地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协议,并向何某的父亲支付了部价款和奖金。2013年9月,原告回家后才知晓房屋已经被拆迁,经多次与被告XX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人进行协商未果,于2013年10月12日向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胜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XX县国土资源局作为XX县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征收,且XX县国土资源局知晓原告何某具有42平方米的房屋权属,在无原告何某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将原告的房屋与案外人何某父亲、何某胞弟的房屋一起签订了265.65平方米房屋的拆迁补偿协议,剥夺了原告的权利,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原告的房屋现已被被告拆除,故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XX县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补偿原告何某的房屋拆迁补偿费35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