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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疫情期间化解矛盾纠纷对策探讨

更新时间:2020-02-20 12:13:53点击次数:65896次字号:T|T


      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对人民调解日常性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常规性的工作方法,已不能适应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要求。化解矛盾纠纷的常用程序和方法,在疫情防控的大前提下,已不能发挥出有效的作用。如何在疫情期间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是我们必须面对并尽快制定出特殊时期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临时规程和方案。本文就围绕化解矛盾纠纷这个结果要求,去探寻适应当前疫情防控的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和途径,为打好疫情防控的战役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正确掌握疫情防控工作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辩证关系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矛盾事件都有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主要方面起决定性的作用,次要方面起辅助作用并具有反作用力。当前,疫情防控是主要方面,其他具体工作是次要方面,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属于具体工作,也属于次要方面。


(一)用疫情防控的总要求指导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面对疫情蔓延的严重形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要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指针,结合省、市、县在疫情防控方面的具体要求为指导。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切实做好县域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要有利于疫情防控工作

      疫情防控是大局、全局的工作,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必须增强大局意识和整体意识,自觉从大局出发想问题、做事情。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要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支持,要把多年来建立起来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转化为疫情防控的强大政治优势。


(三)共同推进疫情防控工作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坚持普遍联系的观点,掌握矛盾对立统一规律,在重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在共同推进疫情防控和矛盾纠纷化解的工作中,坚决反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本位主义,坚决反对教条片面的观点。疫情期间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要从疫情防控这个实际出发,分清主次和轻重缓急,抓住疫情防控工作中最突出的问题,集中人力物力及时解决问题。


二、对疫情期间矛盾纠纷的特征分析

      这次突如其来的的疫情,是对我们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和化解能力的一次大考。在应对此次严峻的疫情,总体上县域内的矛盾纠纷化解能力还是存在一些明显的短板。一是在巨灾面前,认识和准备都不充分,常用的手段和方法不能用,新的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和手段没能及时跟上;二是专职调解队伍人员不足,部分村(社区)调委会应急能力薄弱;三是信息资源共享不够充分。疫情期间在个案上,矛盾纠纷也具有一些特征。


(一)疫情期间,矛盾纠纷案件总体上呈下降趋势
       一是由于疫情期间的一些防控措施的施行,生产经营活动和个人活动大幅减少,矛盾纠纷产生的诱因也减少;二是在疫情面前,民间纠纷的当事人,都不约而同地采取了相对克制的态度;三是大量人员抽调协助疫情防控工作,在案件统计上有漏统计的情况。


(二)与疫情有关的小纠纷持续增加

       由于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虽然民间纠纷案件总体上在下降,但是,与疫情有关的小纠纷呈上升趋势。这些小纠纷集中反映在三类案件中,一是家庭成员之间小纠纷,由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家庭的生活模式发生了改变,长期在家里不出门,造成心情烦躁,家庭成员之间的口角之争时有发生。二是小区业主与物管之间的小纠纷,在疫情防控期间,小区物管增加了相应的管控措施和服务措施,由于沟通不及时,小区业主与小区物管之间的小纠纷也时有发生。三是因春耕生产而发生的小纠纷。


(三)单个案件具有普遍性的特点
      从近期发生纠纷案件上来看,个案中显现出一类案件的共性。如物业类纠纷,从个案反映出来的基本上都是业主对疫情期间物业公司的管理措施和服务方法方面的纠纷。再如家庭类纠纷,从多个案件反映出来,基本上都是由于生活模式与之前有较大的改变,造成心情烦躁而产生的纠纷。

       只有通过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化解矛盾纠纷案件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分析,才能做好和完善化解矛盾纠纷的基础性工作,才能制定出应对疫情切实有效的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机制。


三、矛盾纠纷在疫情期间的化解策略和建议

      尽管疫情防控处在关键期,但只要进一步发挥好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制度优势,坚持疫情防控一盘棋,及时调整疫情期间化解矛盾纠纷的手段和方法,把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工作优势,就一定能战胜疫情。


(一)在疫情期间确立及时化解和阶段性化解相结合的整体思路

       从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规程和实例上来看,一件矛盾纠纷案件,需要经过一次或多次调解才能够化解,不能化解的案件,需引导矛盾纠纷当事人进入其他化解程序。这种常规性的工作机制,在疫情防控的大前提下,已不能正常发挥其作用,我们应该引入阶段性化解来弥补不足。阶段性化解是指一件疑难复杂的纠纷案件,需要经多方取证和多次调解才能化解的案件,或是人民调解不能化解的纠纷案件,需引导双方当事人进入仲裁、公证、诉讼等程序进行化解案件,不再进行多次调解和引导化解,而是通过法治宣讲和疫情防控宣传,劝导纠纷当事人暂时息纷止争,待疫情防控结束后,再重启调解和引导进行其他化解程序。


(二)调解手段和方法要有利于疫情防控

      从我们常用的调解手段和方法上来看,绝大多数纠纷案件是通过面对面地调解来化解的,在当前疫情防控期间,这种调解方法不应该再广泛使用,我们应该更多引入电话调解和视频调解来化解矛盾纠纷。


(三)疫情期间化解矛盾纠纷的对策和建议
      矛盾纠纷的排查阶段:一是充分利用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入户排查疫情时,收集矛盾纠纷情况,能化解的,由疫情防控人员现场化解,不能化解的,将纠纷信息通过手机及时传到村、社区指定的调解员那里,由村、社区调解员进入下一步的调解工作。二是利用疫情监控点的工作人员,收集掌握该片区的矛盾纠纷情况,能化解的,由疫情监控点工作人员现场化解,不能化解的,将纠纷信息通过手机及时传到村、社区指定的调解员那里,由村、社区调解员进入下一步的调解工作。三是负责村、社区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的调解员,不建议再进行走访排查,而是多利用手机进行排查。
       矛盾纷纷的化解阶段: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疫情期间调解矛盾纠纷,应把手机调解作为主要调解手段,不能及时化解的,引入阶段性化解,不能引入阶段性化解的,各调委会应及时上报当地司法所和县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再由当地司法所和县人民调解指导中心进行调解。
       纠纷案件的回访阶段:由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疫情期间进行电话回访,并做好相关登记。
      尽管疫情来势汹汹,防控工作依然艰巨,但我们相信,在党的坚强领导下,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的优越性,及时调整调解策略,并将人民调解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效能,就一定能够打赢疫情防控这场仗。

作者: 四川省江安县司法局 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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