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7日下午15:00,岳池法院法官接待室,申请人唐某和被执行人罗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执行了三年的赔偿款终于有了着落。执行法官持续跟进,了解到,罗某某的父母代为支付的25万元赔偿款已于2020年5月7日发放给申请人。
缓刑又没钱 执行屡陷僵局
判决生效后,罗某某与婚庆公司一直未支付赔偿款,案件进入执行环节。2017年6月29日,岳池法院首次立案执行,通过财产调查、核实,婚庆公司系租房经营,无动产和不动产,银行账户无存款,所报告财产经核实,均不具备执行条件,公司股东按合伙协议实交注册资本20万元用于经营支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罗某某1996年出生,到婚庆公司务工是他的第一份工作,因本次交通事故致一死一伤,被判处缓刑,其名下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首次执行“搁浅”。在进一步的调查中,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罗某某被法院判处缓刑时,其父母承诺对死者家属的赔偿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在民事赔偿案件中并未被起诉。了解这一情况后,执行法官便找来罗某某父母,经耐心细致地做工作,罗某某父母代为支付申请人陆某某、唐某8万元。首次执行暂告一段。2019年3月29日,申请人陆某某、唐某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对婚庆公司经营过程中支出票据初步审计发现,公司股东将部分公司收入用于个人家庭开支和虚开发票。经申请人申请,遂将婚庆公司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裁定其在抽逃出资额内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股东不服,先后提起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岳池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得追加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罗某某父母以经济能力有限为由,亦不愿再为其支付赔偿款。案件恢复执行陷入僵局。
执行法官尹克杰接手该案后,认真了解前两次的执行经过,详细分析几方当事人各自立场和性格特点,考虑到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状,决定攻心为上。罗某某系缓刑考验期,刚出身社会不久,尚不具备履行本案债务的经济能力,但其以后的发展如因此事的影响,将会使其举步维艰。有了这一判断,尹法官开始做罗某某父母的教育说服工作。在法律的威慑和亲情的感召下,罗某某父母同意再为其承担赔偿责任。事情有了好的开头,接下来的工作做起来就顺利多了。申请人眼见追加被执行人无望,债权一时难以兑现,也在尹法官劝说下愿意适当让步与罗某某及其父母坐下来和解,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