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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武胜县法院强制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0-06-07 11:01:26点击次数:88022次字号:T|T

      本网讯 近日,武胜县法院执行法官经多次协调,最终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将一起执行困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圆满执结。
       2018年,彭某因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在陆某处借款30万元。双方在借条中约定了借款利息及期限。该借款期限届满后,彭某并未按约定归还陆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陆某多次要求彭某归还该笔借款本息未果。2019年3月,陆某诉至武胜县法院,要求彭某按约定归还该笔借款。2019年4月,武胜县法院依法判决彭某归还陆某借款本息,彭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5月,陆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执行后,执行法官查询到被执行人彭某在武胜县某镇仅有可供执行的商业用房一套。为及时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组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拍卖该商业用房进行议价,双方一致同意以30万元为首次拍卖保留价对该房产予以公开拍卖,但该次拍卖因无人竞价而流拍。后武胜县法院以24万元作为拍卖保留价对该房屋进行第二次拍卖,但至拍卖结束时仍无人竞拍,致使该次拍卖第二次流拍。嗣后,申请执行人向该院申请将该房屋以第二次拍卖的流拍价抵偿债务。该院经被执行人同意后依法裁定将该商业用房抵债给申请执行人陆某。之后,该院多次要求被执行人彭某向申请执行人陆某交付该商业用房,但彭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诿。武胜县法院遂强制将该商业用房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陆某,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普法小课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指出,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
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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