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廖建英)拾金不昧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可汪某在拾得他人银行卡后起了贪心,将他人存款全部取出并挥霍。近日,广安区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20000元。
2013年10月上旬的一天,被告汪某在广安大有乡杨某诊所附近拾得杨某的银行卡一张,遂产生试出密码将钱取出的想法。因怕熟人发现,被告汪某于2013年12月4日在重庆市一取款机上试出该卡密码,并于当日、次日分多次将卡内14000余元取出并挥霍。案发后,被告汪某赔偿了受害人杨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汪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后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汪某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