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殷蛟 谭周武)
案例
旺苍县北部乡镇——英萃镇王老太太出门放牛,刚到一草坡时,突然被草从里飞出的一群马蜂猛蛰。这突如其来的马蜂蛰人蛰畜,老人毫无防备,只得一路奔跑一路大呼救命。临近的文某闻讯赶来,见马蜂围住老太太蛰,急忙用树梢子赶,待马蜂赶走时,老太太的脸和手已全面发肿,身体不停地抽搐。文某急忙打电话叫来自己家人把老太太送往镇卫生院,又通知了老太太的老伴。镇卫生院医生见伤势严重在作了简单处理后马上通知转县医院,县医院又安排转到广元市中心医院抢治。老太太在医院住了20多天,花去医药费3万多元。
后来,王老太太了解到是因为前段时间本村王某因承包村级公路整治,用挖掘机把树上的一个蜂巢挖下后没有将散落在草丛中的蜂巢全部处理干净,马蜂眷念蜂巢,见到有人畜在蜂巢处就发起攻击。
分歧
王老太太感觉自己受了这么大的痛苦,又花了那么多钱,就去找王某。王某却说蜂子蜇了你就去找蜂子,蜂子又不是他们家的。于是王老太太向法院起诉,请求王某赔偿医药费, 护理费,营养费,差旅费等费用2.8万元。
王某的观点是:马蜂是野生的,又不是自己家养的,野蜂蜇人怎么能要他赔呢?况且马蜂是野外把王老太太蜇了的,也不是在他家里蜇了的,并且老太太被马蜂蛰也不能证明就是被他挖下来的那些马蜂蛰的,谁能认得?
王老太太观点是:你如果不把蜂巢挖下来或者是将散落在草丛中的蜂巢全部处理干净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两者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进行赔偿是应该的。
评析
律师认为:蜂巢被挖下来后,王某没有即时将散落在草从中的蜂巢处理干净,已经陆续有几个人被马蜂蛰伤,只不过伤势不是很重而已。王某应当知道这些马蜂极有可能伤害人畜,但由于疏忽大意最终导致危害发生,王某的行为存在过错,且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联系,理应承担过错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明文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文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