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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池法院:返还“三金”被拒收 灵活执行解矛盾

更新时间:2021-07-05 22:22:44点击次数:396572次字号:T|T
      民生经济网讯 退婚后彩礼一般应当返还,这是普遍的共识,也符合法律规定。但在返还金银首饰时,因折价出现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日,武胜县法院就执行到这样一起案件,被执行人刘某在返还“三金”时被拒收了。       家住武胜县万善镇的刘某与滕某于2019年8月经媒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滕某给付刘某彩礼并为刘某购买了价值9000多元的“三金”(戒指、项链...

      民生经济网讯 退婚后彩礼一般应当返还,这是普遍的共识,也符合法律规定。但在返还金银首饰时,因折价出现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日,武胜县法院就执行到这样一起案件,被执行人刘某在返还“三金”时被拒收了。
      家住武胜县万善镇的刘某与滕某于2019年8月经媒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滕某给付刘某彩礼并为刘某购买了价值9000多元的“三金”(戒指、项链、耳环)。后二人因琐事发生矛盾,分开后就彩礼和“三金”的退还问题产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滕某将刘某起诉至武胜县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刘某返还滕某部分彩礼和价值9000多元的“三金”。一审判决后滕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滕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案件后,武胜县法院执行干警联系刘某得知,刘某愿意返还“三金”,但滕某及家人却拒绝接收,理由是“三金”刘某戴过,已经贬值,不值判决书确定的9000多元。得知这一情况后,考虑到“三金”现在值多少钱需经司法评估鉴定,该程序耗时长、产生费用高等因素,执行干警遂组织双方进行协调,一方面给滕某解释“三金”的使用是正常生活需要,出现价值贬损是合理的;另一方面,考虑到项链、耳环还可以使用,建议刘某保留对“三金”的使用,将“三金”折价返还给滕某。通过执行干警多次耐心、细致的沟通协调,双方当事人意识到折价返还是最优方案,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婚姻是爱情的升华,和谐美满的婚姻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付出。近年来,婚约彩礼问题常常导致婚姻出现裂痕,按习俗给付彩礼的,应在合理的范围内,高额彩礼是不可取的,也是法律所不支持的。同时,当双方没有结婚登记,那么以结婚为目的给予的财物应当返还。(吴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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