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结伴野泳酿悲剧 专职调解平纷争
更新时间:2021-07-11 17:21:15点击次数:388584次字号:T|T
民生经济网讯(易宏伟 周游)时值盛夏,下河游泳消暑纳凉的人群日渐增多,由此引发的安全问题值得人们警醒。近日,江安县下长镇发生一起成年人结伴下河野泳,造成一名19周岁男子溺亡的事故悲剧,令人扼腕叹息。 徐某甲和钟某二人一道上街玩耍乘凉,路上碰见徐某乙,三人相约下河洗澡。毫无防护措施的他们选择了一处看似水流平缓的水域,比赛游出去后又游回来,看谁先游上岸...
民生经济网讯(易宏伟 周游)时值盛夏,下河游泳消暑纳凉的人群日渐增多,由此引发的安全问题值得人们警醒。近日,江安县下长镇发生一起成年人结伴下河野泳,造成一名19周岁男子溺亡的事故悲剧,令人扼腕叹息。
徐某甲和钟某二人一道上街玩耍乘凉,路上碰见徐某乙,三人相约下河洗澡。毫无防护措施的他们选择了一处看似水流平缓的水域,比赛游出去后又游回来,看谁先游上岸。入水大约3分钟后,徐某甲和钟某先游回岸边,发现徐某乙不见人影,两人开始大声呼救,并下水捞人。当他们合力把徐某乙捞起来并拨打120,悲剧已经发生,徐某乙不幸溺水死亡。
下长镇专职调解员获悉事件后,第一时间主动介入处置。首先稳控死者家属情绪,以情安抚其丧子之痛。在公安机关定性该案为意外事件之后,对当事人开展走访调查,及时组织涉事各方座谈协商。
死者家属认为三人相约游泳,现儿子因溺水身亡,另外结伴游泳的两人需要对自己孩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对方家属则认为孩子都已成年,自己应该对自己安全负责,不用承担责任。调解现场,各方对民事赔偿问题争执不下,事态有进一步激化趋势。
下长镇调委会对死者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要求认为:死者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对自己的水性、下河游泳的危险性应当有一定认识,而且结伴游泳的当事人在整个事件中已经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按照《民法典》“风险自担”的相关法律规定,故结伴游泳的当事人在法律上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就徐某乙溺亡的事实对其家庭的伤害,建议结伴游泳的当事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徐某乙家属一定慰藉性补偿。经调解员们数天来反复多轮引导、调解,各方终于认可调委会调解方案。至此,一起结伴游泳溺亡意外事件引发的纠纷得以化解。
中国民生经济网 (编辑:刘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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