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颜飞)被告人唐某中午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被交警当场查获。近日,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4年2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唐某与其堂弟在代市镇大场口吃饭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代市场镇出发,沿广前路行驶。17时20分许,被告人唐某骑车行至广前路工业七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广安市公安局物质鉴定所鉴定,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9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可从重处罚。
因此,根据被告人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