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郭章辉)近日,广安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在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单处罚金5000元。
据悉,2011年10月,被告人王某与广元金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协议,负责该公司在广安区的神龙山九重阁项目。同年10月18日,被告人王某代表该公司神龙山九重阁工程项目部与张某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张某等10余名农民工遂进场施工,被告人王某陆续支付了48.6万元劳务费。后来,双方因余款结算发生纠纷,被告人王某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拒绝支付张某等人的剩余劳务费59161.8元。2012年5月3日,张某等10余名农民工到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被告人王某仍拒不支付所欠劳务费。2013年1月23日,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其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被告人王某在收到指令书后仍拒不支付该笔劳务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而拒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