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胜一男子捕捉青蛙173只 获刑一年
更新时间:2021-11-07 14:45:01点击次数:437641次字号:T|T
炎炎夏日,在田间地头、山涧溪流,一蹦一跳的青蛙很常见,有些人会捕捉这些野生青蛙实用或售卖。殊不知,这些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青蛙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是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非法捕捉青蛙情节严重就会涉嫌犯罪 近日,武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首例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案,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
炎炎夏日,在田间地头、山涧溪流,一蹦一跳的青蛙很常见,有些人会捕捉这些野生青蛙实用或售卖。殊不知,这些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青蛙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是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非法捕捉青蛙情节严重就会涉嫌犯罪
近日,武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首例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案,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21年8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在武胜县街子镇调楼村3组使用强光照射的方式非法猎捕蛙类173只。被告人王某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捕获的蛙类中有沼蛙140只、黑斑蛙33只,沼蛙、黑斑蛙均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一只沼蛙或黑斑蛙价值为100元。公安机关后将被告人王某某猎捕的沼蛙和黑斑蛙进行了放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沼蛙和黑斑蛙共170余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结合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张明涛)
中国民生经济网 (编辑:刘小雪)
关于我们 |
招贤纳士 |
法律顾问 |
本网声明 |
网站地图免责声明:民生经济网为非盈利、公益性资讯类网站,所发布信息旨在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请读者自行判断、核实和参考。
若有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发布的图文及影像内容,敬请告知,以便及时安排撤稿和删除;
若信息发布十日内,本网站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该信息著作权人默认和支持本网站的公益性发布行为。
Copyright
@ 2012-2088 版权所有
地址:成都市永兴巷15号 民生经济网 工业与信息化部备案号:
蜀ICP备12001530号-3
主办:四川省民生研究会
爆料投稿:QQ2381208516 / 邮箱:zgmsjjxww@163.com 电话:13348900167
官方(新浪)微博(民生经济网
http://weibo.com/3949705932)
微信订阅号:zgmsjjw 民生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