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享有同等权利 索要抚养费获法院支持
更新时间:2021-12-15 19:30:38点击次数:437575次字号:T|T
民生经济网讯(刘娟)近日,岳池法院民一庭开庭审理了一起非婚生子抚养费纠纷案件,判决支持了原告部分诉求。 杨某(男)与伍某(女)2019年1月相识相恋,情投意合之下,2019年5月便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之后二人开始同居生活,由于了解不够充分,共同生活不久二人感情破裂,结束同居生活,2019年11月伍某独自诞下一子伍小某。一个月后杨某与他人登记结婚,并于202...
民生经济网讯(刘娟)近日,岳池法院民一庭开庭审理了一起非婚生子抚养费纠纷案件,判决支持了原告部分诉求。
杨某(男)与伍某(女)2019年1月相识相恋,情投意合之下,2019年5月便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之后二人开始同居生活,由于了解不够充分,共同生活不久二人感情破裂,结束同居生活,2019年11月伍某独自诞下一子伍小某。一个月后杨某与他人登记结婚,并于2020年11月育有一子。
伍小某出生后,伍某与杨某签订《子女抚养协议书》,约定抚养权归伍某,杨某每月给付2000元抚养费,到伍小某5岁时,抚养费增加至每月2500元;学杂费、医药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但伍小某满1岁后,杨某就再未支付过抚养费,伍某遂代理伍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按协议约定给付抚养费,并按票据承担一半的医药费。
庭审当天,杨某称其父亲现身患癌症,急需用钱治疗,自己还有一名子女需要抚养,压力过大,原先约定的抚养费标准过高,要求降低抚养费给付标准,对于诉状中提到的承担伍小某一半的医疗费,杨某称其已经支付了部分。伍某则称杨某从未关心过伍小某的成长与生活,现在还怠于履行义务,不接受降低抚养费的要求。
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守护孩子健康成长,根据杨某的固定收入状况、负担能力,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支出情况,法官审理后判决,杨某自2020年12月起,每月给付伍小某抚养费1500元直至年满十八周岁止。医疗费依法应包含在抚养费内,且被告已主动给付了部分,原告要求医疗费“凭票据双方各承担一半”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中国民生经济网 (编辑:罗少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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