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在线 >> 返回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法治在线 > 正文

名犬遇车祸 举证不力未获赔

更新时间:2014-05-25 11:43:39点击次数:1259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罗玲)“被告撞死了我刚买的名犬,就应当按照购买的价格赔偿。”近日,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机动车撞死犬只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最后以原告举证不力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据悉,2013年11月4日,被告张某驾驶的车辆撞死一犬只,原告自称系该犬主人。交警部门未对该事故作责任认定,仅出具了事故证明,该证明中未载明事故成因。后原、被告双方因死亡犬只的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按照法律规定对其犬只拴养或圈养,致使犬只进入车辆行驶的道路遭遇交通事故,原告应当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事故中死亡犬只的价值问题,原告仅提供了宠物店收据及照片,并无充分证据证实事故中死亡犬只就是宠物店照片中的名犬,故对死亡犬只的价值无法判断。法院最后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0
(编辑:admin)
关于我们 | 招贤纳士 | 法律顾问 | 本网声明 |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民生经济网为非盈利、公益性资讯类网站,所发布信息旨在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请读者自行判断、核实和参考。
若有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发布的图文及影像内容,敬请告知,以便及时安排撤稿和删除;
若信息发布十日内,本网站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该信息著作权人默认和支持本网站的公益性发布行为。


Copyright @ 2012-2088 版权所有
地址:成都市永兴巷15号 民生经济网 工业与信息化部备案号:蜀ICP备12001530号-3
主办:四川省民生研究会
爆料投稿:QQ2381208516 / 邮箱:zgmsjjxww@163.com 电话:13348900167
官方(新浪)微博(民生经济网 http://weibo.com/3949705932) 微信订阅号:zgmsjjw 民生经济网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