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罗玲)“被告撞死了我刚买的名犬,就应当按照购买的价格赔偿。”近日,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机动车撞死犬只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最后以原告举证不力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据悉,2013年11月4日,被告张某驾驶的车辆撞死一犬只,原告自称系该犬主人。交警部门未对该事故作责任认定,仅出具了事故证明,该证明中未载明事故成因。后原、被告双方因死亡犬只的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按照法律规定对其犬只拴养或圈养,致使犬只进入车辆行驶的道路遭遇交通事故,原告应当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事故中死亡犬只的价值问题,原告仅提供了宠物店收据及照片,并无充分证据证实事故中死亡犬只就是宠物店照片中的名犬,故对死亡犬只的价值无法判断。法院最后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