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秦倩 王志平)2012年初,石某到砖厂务工,从事切坯工作。2013年1月10日,石某在切坯时不慎被机器挤压,导致左臂受伤。该伤情鉴定为工伤八级,经仲裁委员会仲裁:砖厂支付石某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24558元。仲裁裁定生效后,石某多次找到砖厂,要求支付赔偿款,砖厂负责人要么避而不见,要么就以各种借口搪塞。无奈之下,石某以生效裁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砖厂一次性支付所有赔偿款。
执行法官收到该案后,当即就前往向砖厂,向砖厂法定代表人白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仲裁裁决书,立即支付赔偿款。通知书发出了好几天,砖厂却没有任何动静。法官再一次来到砖厂,找到了法定代表人白某,告知其裁定文书已经生效,如果不履行支付义务,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于法律的威严,白某表示愿意支付赔偿款,但由于现在是淡季,砖厂经营困难,暂无力全额支付,并请求执行法官组织调解。
执行法官通知石某与砖厂法定代表人白某到庭组织和解。白某向石某提出请求:砖厂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保证赔偿款在三个月内全部付清;石某了解砖厂经营情况,同意赔款在三个月内付清,但今日必须要先支付部分赔款;砖厂则坚称资金紧张,近一个月都无款支付。执行法官见双方无法达成付款协议,向砖厂提出要求:石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已经仲裁裁决,应当按照生效裁决及时履行,石某已经做出让步,作为承担赔偿义务的砖厂,应克服困难,及时兑现赔偿款。在执行法官主导下,砖厂与白某经过协商后达成和解:砖厂当庭支付赔偿款两万元,余款在三个月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