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石华 王志平)华蓥一企业未按员工实际工资标准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致使员工不能从社保部门领取足额伤残津贴,近日,华蓥法院判决企业每月向员工姚某支付伤残津贴差额。
姚某自1987年4月,便一直在华蓥市石林煤业有限公司从事井下采煤工作,近年来,姚某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发现患上了尘肺病。2012年3月14日,经四川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煤工尘肺贰期,所患职业病经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其伤情经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肆级。但由于煤业公司未按姚某在确认为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向社保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而是按每月2000元标准缴纳,致使社保部门按照保险额每月向姚某支付伤残津贴1500元,姚某每月少领取伤残津贴989元。
姚某多次找煤业公司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煤业公司补足差额。华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时、足额的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华蓥市石林煤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姚某的实际工资标准为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致使姚某不能足额从社保部门领取到伤残津贴。判决华蓥市石林煤业有限公司每月向姚某支付伤残津贴差额989元。